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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40112010149036G/2023-00067 文  号 生成日期 2023-08-04
责任部门 灵武市司法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行政复议公开
所属“五公开” 结果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键词

灵武市人民政府同意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灵政复决字[2022]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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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宁夏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某某

被申请人:灵武市应急管理局

住所地:灵武市灵州大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周福颖职务:局

申请人宁夏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灵武市应急管理局作出的(灵)应急罚[2022]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2129日向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于1214日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0日递交了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撤回复议申请。经审查,申请人请求撤回复议申请系出于自愿,不存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现本机关决定如下:

同意申请人宁夏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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