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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40112010149036G/2023-00050 文  号 生成日期 2022-11-18
责任部门 灵武市司法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行政复议公开
所属“五公开” 结果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键词

灵武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灵政复决字〔202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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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梁某某

委托代理人:梁某,特别代理    

委托代理人:都某某,特别代理  

  申请  人:灵武市郝家桥镇人民政府

      地:灵武市郝家桥镇卫生院西北侧70米

  法定代表人:杨忠礼    职务:镇长

因申请人梁某某不服被申请人灵武市郝家桥镇人民政府作出的灵郝拆决字2022XXX号《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决定书》,于202283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本机关92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郝拆决字2022XXX号《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原系甘肃省某某村村民,因甘肃某县干旱缺水自然环境恶劣生存不易,便自愿举家移民搬迁至灵武市郝家桥镇某某村。2011年4月,申请人从郝家桥镇某某村村民马某某处受让了其所有的宅基地、承包地共计 12.26亩,支付转让费21万余元。自此后申请人全家五口便在郝家桥镇某某村一直生产生活。2020年8月19日,申请人将户口从甘肃某县搬迁至郝家桥镇某某村,正式成为某某村村民,并将在甘肃某县的承包地和宅基地交回给村集体。2021年8月,申请人向某某村村委会和郝家桥镇人民政府申请在宅基地建房(系前述马某某原有的宅基地),并提交了书面申请。申请人见村上其他移民没有建房手续也相继盖了房子,且申请人的建房申请正在审批当中,便拿出全部积蓄并向银行贷款,在马某某原有的宅基地上盖了五间房子(土坯墙体、彩钢屋顶)和一间草料棚,房子建好后全家五口居住至今。2022年4月,某某村村委会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人所盖房屋进行了确权登记(确权宗地代码为640181101216GC07067)。2022年8月19 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上述决定书,决定书认定申请人所建房屋及草料棚属违法建筑,要求申请人在8月 26 日前自行拆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上述决定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处罚过当,应当予以撤销,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建房前曾向某某村村委会和郝家桥镇人民政府进行过申请,不存在未经申请即违法建房的行为

2021年8月建房前,申请人曾就在受让的宅基地上建房一事,向某某村村委会提交了书面申请,某某村村委会也将申请人的申请提交给了被申请人。后因审批时间较长,申请人才在审批手续尚未通过的情况下建了房。可见申请人在宅基地上建房不属于未经申请的情形,而是在建房手续正在审批的过程中建设的。而且从申请人开始建房到房屋建成近半年时间,在此过程中没有任何部门或人员说申请人是违法建房。因此,申请人的建房行为不属于未经申请违法建房,只能说是存在一定的瑕疵,是可以通过补办手续进行完善的。

二、申请人所建房屋已经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及相关部门的确权,不属于违法建筑

2022年4月,某某村村委会会同有关政府部门对申请人所建房屋进行了测量,测定申请人所建主房面积为212.73平方米,确认宗地代码为640181101216GCO7067,并依法进行了确权登记。在房屋确权登记程中,也没有任何政府部门认定申请人所建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申请人认为,既然申请人所建房屋已经被政府确权登记,那么就应该属于合法建筑。被申请人认定该房屋是违法建筑明显与政府的确权登记行为和结果相矛盾,应当予以撤销。

三、被申请人在作出上述决定书前,未依法告知申请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等,程序违法

《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给与的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但被申请人在认定申请人所建房屋系违法建筑以及责令申请人限期拆除前,均未告知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权等。申请人的陈述、申辩权利未得到有效的保护。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程序违法,侵害了法律赋予申请人的合法权利,应当予以撤销。

四、被申请人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不仅未考虑申请人的现实需求、生活居住情况和某某村的客观实际,也未考虑处罚结果与申请人的违法情节,处罚决定严重不公,应予撤销

首先,申请人移民搬迁后全家无房居住,在宅基地上建房符合国家政策,也是生产生活的现实需要。申请人自移民搬迁至郝家桥镇某某村后,便将在甘肃某县所有的宅基地、承包地交还给政府,在原居住地无房无地,在某某村也没有其他可居住的房屋。申请人一家五口在某某村生产生活,建房居住是现实需要,也是为了满足生产生活所需,没有违背国家规定的一户一宅政策,不具有非法目的。

其次,某某村移民房屋多数都没有建房审批手续,认定此类房屋是非法建筑并责令拆除不符合某某村的客观实际和移民利益的保护。在某某村像申请人一样的外地移民多达五、六十户,大多数移民都没有建房手续就建房居住。如果将这种情况下所建房屋定性为违法建筑并限期拆除,涉及的不仅仅是申请人一家被拆后无房居住、无处可依和四十多万建房款打水漂的问题!更将影响五、六十户甚至更多移民家庭的利益和生计,更会引起更多更大的纠纷和社会问题,不利于保护移民利益!况且新村民这样建房的移民那么多,为什么被申请人只责令拆除申请人的房屋?

再次,被申请人仅以申请人未经审批就责令拆除房屋明显不具有合理性。国家设定行政处罚的目的是对行为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惩罚和教育。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处罚时,不仅要考虑申请人行为的违法性,还要考虑行政行为的违法性与处罚结果的适当性、合理性。申请人建房居住是因为无房可住,是作为一个人的现实需求和生产生活所需,是为了以自己的辛勤劳动创造更美好的生活,而不是故意实施违法乱纪以达到非法目的。被申请人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明显没有考虑上述情况,其处罚决定明显不当。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限期拆迁决定认定事实不清、程序错误,其处罚结果与申请人的违法行为明显不当,且未考虑相关实际情况。给申请人及某某村移民的生产生活造成严重不便,恳请人民政府考虑上述情况后予以撤销。如果该决定书没有撤销并最终拆除了申请人的房屋,申请人将全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被申请人辩称:一、复议申请人梁某某被责令限期拆除的建筑物系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所建,应予以拆除。

2022年6月2日,灵武市自然资源局向被申请人致函告知,其单位收到自治区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自然资源部“执法综合监管平台”下发2021年全年补充图斑,发现灵武市疑似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图斑5宗,其中涉及灵武市郝家桥镇4宗,占用耕地4.17亩(永久基本农田面积3.59亩)。经灵武市自然资源局对疑似新增问题图斑进行全面核查,其中复议申请人所建房屋即为疑似图斑中的一宗,该房屋建设无合法合规用地手续,违法占用耕地,属于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灵武市自然资源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要求被申请人立即对其违法乱占耕地建房行为依法进行处理,被申请人随即实地勘察情况,该行为与灵武市自然资源局函件载明的内容一致。

二、《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决定书》作出程序合法有据,不存在被撤销的法定情形。

因复议申请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于2022年8月10日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复议申请人立即停止违法建设行为,并责令其自行拆除违章建筑。同时依法告知如对上述内容有异议,可自收到之日起三日内到被申请人处进行陈述、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上述《责令改正通知书》作出后依法向复议申请人送达,其未在指定期限内提出异议,进行陈述、申辩。被申请人随后于2022年8月19日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决定书》,责令复议申请人在2022年8月26日前自行拆除上述建筑。逾期不拆除的,将依法强制执行。后因复议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拆除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于2022年8月29日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公告》,向其进行公告。上述文书均依法送达。

综上所述,复议申请人的请求事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

经审理查明:2022年6月2日,灵武市自然资源局向被申请人灵武市郝家桥镇人民政府发了一份《灵武市自然资源局关于依法查处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图斑的函》,在函中称“因自治区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自然资源部“执法综合监管平台”下发2021年全年补充图斑,发现灵武市疑似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图斑5宗,其中涉及灵武市郝家桥镇4宗,占用耕地4.17亩(永久基本农田面积3.59亩)。经灵武市自然资源局对疑似新增问题图斑进行全面核查,发现梁某占用耕地面积1.16亩(永久基本农田1.06亩)建住宅,图斑号为:64018100041496724,并认定以上问题图斑均无合法合规用地手续,属于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要求被申请人立即对其违法乱占耕地建房行为依法进行处理2022年8月10日,被申请人灵武市郝家桥镇人民政府作出灵郝责改字〔2022〕第(XXX)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要求在5日内拆除违章建筑,并告知收到通知书三日内到郝家桥镇人民政府进行陈述、申辩。2022年8月19日,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5条规定作出灵郝拆决字〔2022〕第XXX号《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决定书》,责令申请人在2022年8月26日前自行拆除擅自搭建建筑物,以及告知了申请人具有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并依法送达。2022年8月29日,被申请人灵武市郝家桥镇人民政府作出灵郝限拆告字〔2022〕第(XXX)号《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要求在公告之日起七日内拆除违法建筑物,并告知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申请人对《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提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决定书。

以上查明事实有:灵武市自然资源局关于依法查处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图斑的函、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决定书、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公告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首先,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的规定,被申请人灵武市郝家桥镇人民政府有权查处本辖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

其次,关于处罚对象和案件事实,被申请人作出的灵郝拆决字〔2022〕第XXX号《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决定书》和灵郝责改字〔2022〕第(XXX)号《责令改正通知书》的当事人为梁某某,但是灵武市自然资源局出具的《灵武市自然资源局关于依法查处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图斑的函》中载明“3.图斑号64018100041496724,占用耕地面积1.16亩(永久基本农田1.06亩),位于郝家桥镇某某村某队路北侧,为某某村某队村民梁某占地建住宅”。结合本案及被申请人提交证据资料,被申请人未对梁某与梁某某的法律主体及关系进行明确,也未提交查处涉案房屋具体基本信息,如面积、建设时间、结构等,亦未提交该村的具体规划,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本案中,申请人提交了灵武市郝家桥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给灵武市自然资源局的《关于某某村农户梁某某新建住宅情况说明》,灵武市郝家桥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认为符合该村乡村规划,但是否提出建房申请、是否符合乡村规划均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灵郝拆决字〔2022〕第XXX号《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决定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灵武市郝家桥镇人民政府作出的灵郝拆决字〔2022〕第XXX号《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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