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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40112010149036G/2023-00048 文  号 生成日期 2022-11-18
责任部门 灵武市司法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行政复议公开
所属“五公开” 结果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键词

灵武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灵政复决字〔2022〕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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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北京某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

申请 人:灵武市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马卫国职务:该局局长

地:灵武市灵州大道北侧

申请人马某某认为被申请人灵武市自然资源局不履行政府

信息公开法定职责2022829通过邮寄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本机关92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书面公开信息:1.金色港湾项目征收公告、征收补偿方案、征收红线图;2.快速通道项目征收公告、征收补偿方案、征收红线图;3.综合保税区一期征地项目征收公告、征收补偿方案、征收红线图; 4.综合保税区二期征地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征收红线图;5.阳光御景征地项目征收公告、征收补偿方案、征收红线图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某镇某队农户承包经营土地的权利人,其承包经营原磁矿农场生产经营多年,现该地块被征收用于清真寺建设,对土地及附着物征收补偿问题申请人至今未能得到合理解决,该地块的征收行为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产生活。被申请人作为其主管行政机关,理应具有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答复的行政职责。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于2022年7月13 日通过中国邮政EMS快递(单号:1100280259148)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15 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被申请人至今未对申请人作出信息公开答复,亦未作出延期答复通知,被申请人超过法定答复期间,仍不对申请人进行回复,属于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行为。

申请人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原告,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特具此行政复议申请书,请灵武市人民政府责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公开相关政府信息。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马某某所反映承包经营原磁矿农场土地系转包经营李某与原灵武矿务局磁窑堡煤矿于1998年11月20日签订的《果园承包合同》土地,约定的承包期早已届满(果园承包期至2013年12月31日止,荒地承包期至2018年12月31日止),未续签合同,李某马某某均不享有原承包合同内的相关土地及林权等权利。2010年5月25日,灵武市人民政府和神华宁煤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将原磁窑堡煤矿和羊场湾煤矿农场人员、土地、资产整体移交灵武市人民政府,原土地使用权证由灵武市人民政府依法予以注销,农场农户、有关单位或个人与原磁窑堡煤矿和羊场湾煤矿农场签订的土地承包、租赁协议、果园承包协议或存在实际土地承包关系的,均由灵武人民政府承继处理。李某2010年停止交纳承包费至今。2015年4月14日,灵武市人民政府下发灵政发[2015]21号文件,将原神华宁煤集团磁窑堡煤矿及羊场湾煤矿农场国有资产委托给临河镇人民政府整体管理。临河镇人民政府与李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经灵武市人民法院一审、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李某交还承包果园土地、荒地及承包果园的树木等作物。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5条,被申请人认为马某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理由不合理,不予处理。另需说明,因年代久远,未查找到金色港湾项目征收公告、征收补偿方案、征收红线图;快速通道项目征收公告、征收补偿方案、征收红线图;综合保税区一期项目征收公告、征收补偿方案、征收红线图;综合保税区二期项目征收公告、征收补偿方案、征收红线图;阳光御景项目征收公告、征收补偿方案、征收红线图等政务信息。

综上,被申请人做出的行政处理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的请求没有依据,请驳回申请人的复议。

经审理查明:2022年7月13日,申请人马某某通过邮政EMS(单号:1100280259148)被申请人灵武市自然资源局邮寄了《灵武市自然资源信息公开申请表5份,申请公开金色港湾项目、快速通道项目、综合保税区一期征地项目、阳光御景征地项目的征收公告、征收补偿方案、征收红线图15项政府信息。2022年7月15日,EMS快递单号查询单显示办公室签收,但是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该申请未予答复。

本机关认为: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第四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申请人于2022年7月13日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人在接到该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给予申请人书面答复,被申请人没有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事实清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确认被申请人灵武市自然资源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行为违法;

二、责令被申请人灵武市自然资源局于本复议决定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马某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作出答复。

申请人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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