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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40112010149036G/2022-00036 文  号 灵政复决字[2021]25号 生成日期 2021-09-30
责任部门 灵武市司法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行政复议公开
所属“五公开” 结果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键词

行政复议决定书(灵政复决字[2021]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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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  人:韩某某

申请 人:灵武市公安局

  所  地:灵武市灵州大道与怀远街交叉路口东南侧

法定代表人:苏波  职务:局长

因申请人韩某某不服被申请人灵武市公安局作出的灵公(马家滩行罚决字2021〕103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向银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1年7月27日银川市人民政府将复议申请及相关材料转送至本机关,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本机关82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灵公(马家滩行罚决字2021〕103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灵公(马家滩)行拘通字[2021]10246号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依法请求被申请人赔偿32天的行政处罚。

申请人称:2013年,申请人遭受灵武市人民政府强制拆除行为,导致申请人遭受直接经济损失300多万元,间接经济损失600多万元,申请人连续上访8年无人过问,2021年6月8日由灵武市公安局马家滩派出所将申请人截访回到当地后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罚32天,有凭据,有录音,有证人,凭据为宁夏银川市灵武市公安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书为证,有32天通话录音为证,以马家滩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监视陪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负有的权利,被申请人不顾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逆向执法将正常上访人员以扰乱单位秩序罪审批羁押7天,实际羁押32天,有凭据以灵公(马家滩)行拘通字[2021]10246号行政拘留书为证,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信访条例在给申请人出具一封行政有效的文字答复,让申请人在权力上不受侵犯,经济上不受损失为盼。

被申请人辩称:1.对于申请人韩某某提出的“行政处罚应当予以撤销”的答复。

经公安机关查明:2021年6月8日至11日,在国家重要节日、活动期间韩某某乘坐火车前往北京市越级上访,2021年06月10日被灵武市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北京市找到并进行劝返。经查实韩某某以进京上访为由向灵武市政府、马家淮镇政府及有关部门施压,韩某某的行为致使灵武市马家镇政府工作不能正常开展,各级部门为稳控韩某某花费了大量人力、财力、物力。以上事实有韩某某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调取证据清单等证据予以证实,韩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扰乱单位秩序。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韩某某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对于申请人韩某某提出被申请人不顾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逆向执法将正常上访人员以扰乱单位秩序罪审批羁押7日,实际羁押32日,要求被申请人灵武市公安局行政赔偿的答复:

经查实,韩某某以进京上访为由向灵武市政府、马家滩镇政府及有关部门施压,韩某某的行为导致灵武市马家滩镇政府工作不能正常开展,各级部门为稳控韩某某花费大量人力、财力、物力,韩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扰乱单位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被申请人依据上述条款对韩某某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行为给予其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依法有据,证据充分,裁量合理。

在对违法行为人韩某某执行行政拘留时,银川市拘留所因韩某某自身患病做出建议停止执行拘留决定(出具编号为:2021年第061106号建议停止执行拘留通知书),后办案人员将韩某某送回至其家中,待其病情稳定后再执行拘留。后因在国家重要节日、活动期间,马家滩镇政府、信访等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对信访重点人韩某某进行维稳工作,从未限制申请人韩某某的正常活动、未影响其正常生活,不存在羁押、限制人身自由等违法行为。申请人韩某某提出被申请人不顾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逆向执法将正常上访人员以扰乱单位秩序罪审批羁押7日,实际羁押32日的说法不成立,要求被申请人灵武市公安局行政赔偿,予法无据。综上所述:被申请人

公安局对申请人韩某某作出的灵公(马家滩)行罚决字[2021]10383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处罚适当,故请上级复议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维持我局于2021年06月11日对韩某某作出的灵公(马家滩)行罚决字[2021]10383号行政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韩某某以灵武市马家滩镇大羊其村返还土地及灵武市人民政府赔偿因拆迁造成800多万的经济损失为由,2021年6月8日21时30分许,韩某某从灵武市火车站乘坐火车前往北京市越级上访,2021年6月9日,韩某某到达国家信访局并递交了材料,2021年6月11日8时许,韩某某被灵武市马家滩政府工作人员杨某某、马家滩镇大羊其村书记魏某和马家滩派出所民警李某某接回灵武市。当日10时许,灵武市人马家滩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杨某某报案,称:灵武市马家滩镇大羊其村的重点信访人员韩某某在重要节日期间到北京市越级上访,给政府施加压力,马家滩镇政府派工作人员到北京寻找韩某某,导致马家滩政府工作不能正常开展,花费了大量的人力和财力。接到报案后,灵武市马家滩派出所对该案进行了调查,2021年6月11日,被申请人灵武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韩某某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并将韩某某投送至银川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执行期限为2021年6月11日到2021年6月18日,遂作出了灵公(马家滩)行罚决字[2021]103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电话通知了家属,并送达了灵公(马家滩)行拘通字[2021]10246号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灵武市公安局对申请人韩某某执行行政拘留时,银川市拘留所因韩某某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作出编号为2021年第061106号建议停止执行拘留通知书,后办案人员将韩某某送回至其家中,待其病情稳定后再执行拘留。

另查明:申请人韩某某反映事项已经经灵武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银川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银川市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灵武市发展和改革局、灵武市马家滩人民政府等单位作出了答复。

以上查明事实有:灵武市公安局马家滩派出所受案登记表、灵武市马家滩镇大羊其村三队村民韩某某上访记录一览表、各单位关于韩某某信访事项意见书、韩某某询问笔录、杨某某、魏某、周某某、李某某询问笔录、灵公(马家滩)行罚决字[2021]103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灵公(马家滩)行拘通字[2021]10246号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等。

本机关认为:依法信访是公民的权利,但信访人也须依法有序地进行信访。《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明确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到有关机关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2019年11月至今,申请人韩某某在反映诉求得到相关部门明确答复后,且国家信访局也明确告知应及时申请信访复查及在不予受理的情况下,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到国家信访局上访登记。申请人韩某某在重要节日期间到北京市越级上访,给政府施加压力,灵武市马家滩政府工作人员杨某某、马家滩镇大羊其村书记魏某和马家滩派出所民警李某某到北京寻找韩某某,导致马家滩政府及村上工作不能正常开展,花费了大量的人力和财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灵武市公安局马家滩派出所接到报案后,及时受案登记,调取相关证据,告知处罚的依据、事实和理由,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符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相关程序规定,依法应予维持。申请人提出因处罚决定错误而要求赔偿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综上,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灵公(马家滩)行罚决字[2021]10383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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