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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40112010149036G/2022-00028 文  号 生成日期 2021-09-29
责任部门 灵武市司法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行政复议公开
所属“五公开” 结果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键词

行政复议决定书(灵政复决字[2021]2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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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  人:郭某某

申请 人:灵武市马家滩镇人民政府

  所  地:灵武市马家滩镇

法定代表人:谢峰  职务:镇长

因申请人郭某某对被申请人灵武市马家滩镇人民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不服认为被申请人拆除申请人房屋的行为系违法,于20217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77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灵武市马家滩镇人民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并确认拆除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被申请人程序违法。被申请人一没有立案审批,连基本的文件编号都未注明;二没有在文书中载明申请人所享有的诉讼或异议的权力,导致申请人救济权利丧失;三没有告知申请人陈述、申辩的权利,也未组织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四没有充分结合申请人承包时间以及考虑历史遗留问题等等。二、被申请人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认定事实错误。根据申请人的《草原承包合同》,申请人对所承包的草原享有生产经营、管理、建设、使用的权利。申请人在草原四至边上建造设施用房,并不需要向城乡规划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且申请人所承包的土地不属于城乡规划区内。被申请人通知书所认定的建房范围属于申请人所承包的草原内。因此,被申请人称申请人“属于未经批准占用土地建房”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不仅违法直接将申请人建造房屋强行拆除,而且将申请人承包的草原直接征收,未作任何补偿。三、被申请人作出的通知书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承包的是草原,所建房屋也不属于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共事业建设,并没有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申请人建房并不适用《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且《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八条和《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均规定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履行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并由相关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而被申请人不具有上述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职权。综上,请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辩称一、申请人建造的房屋已被强制拆除,涉案《限期拆除通知书》不具有可撤销内容《限期拆除通知书》的性质属于行政决定,并非申请书中所述的行政强制措施。申请人占用未经批准的土地,搭建临建房,其行为违法。被申请人依据《银川市制止和查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实施办法》有权对申请人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建筑物实施强制拆除。被申请人依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向申请人发出《限期拆除通知书》的行为并无不当。被申请人已对申请人搭建的临建房实施了强制拆除,故涉案《限期拆除通知书》已不具备可撤销的内容。二、2021年3月29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了《限期拆除通知书》,限定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到期后,申请人没有履行自行拆除的义务。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8日向申请人送达了《履行限期拆除决定催告书》,申请人依然没有履行拆除义务。2021年4月20日被申请人发出强制拆除公告,依法强拆了申请人的违法建筑物并无不当。综上,申请人提出的被申请人没有法定强拆职权、《限期拆除通知书》系行政强制措施,并据此认为《限期拆除通知书》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

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通知内容为申请人未经批准在杨家圈湾村枣泉煤矿运煤路南占地建房、搭建临建房,限期申请人4月4日前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复土地原状4月20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强制拆除。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后,被申请人未在答复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作出强制拆除行为所依据的事实性证据及程序性证据等材料,所提交的《履行限期拆除决定催告书》《强制拆除公告》《强制拆除决定书》等材料均未送达当事人签收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被申请人未在答复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及作出强制拆除行为所依据的主要证据材料,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申请人涉案建筑物、构筑物已被被申请人强制拆除,申请人请求撤销《限期拆除通知书》已不具有可撤销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灵武市马家滩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灵武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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