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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40112010149036G/2022-00019 文  号 生成日期 2021-09-20
责任部门 灵武市司法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行政复议公开
所属“五公开” 结果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键词

行政复议决定书(灵政复决字[2021]1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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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人:杨某某等19人

申请 人:灵武市白土岗乡人民政府

  所  地:灵武市白土岗乡

法定代表人:邢颖  职务:乡长

因申请人杨某某等19人对被申请人灵武市白土岗乡人民政府做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于202162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621日依法受理。因情况复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本机关决定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灵武市白土岗乡人民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公开相关信息。

申请人称:2021年4月7日,申请人杨某某等人通过邮寄的方式向白土岗乡人民政府申请信息公开,请求公开2018年9月3日白土岗乡人民政府与新火村村民委员会、灵武市农牧局所签订的协议书第二条所载明的相关信息,但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提交加盖单位印章的答复书,即并未回复申请人公开的信息。申请人收悉一份没有任何署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对申请人请求公开的“支付给辖区相关农户”中的具体农户名单、农户对草原实际占用的具体情况、协议书签订的地点、参加人员、具体程序等和按占用草原每亩300元给予乙方(即星火村村民委员会)一次性看护费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的事项均以未找到申请公开的信息、信息不存在或不属于公开范围等为由未予公开并未回复相关信息。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未找到申请公开的信息以及政府信息不存在的问题,被申请人白土岗乡人民政府并没有提供印证证据证明其尽到了查询、翻阅和搜索的义务。而未找到的陈述恰好证明其行政行为的违法性,未找到并不代表不存在。而关于协议书签订的地点、参加人员、具体程序属于内部程序性事务性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的陈述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该协议书签订时的程序影响该协议的效力,故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所规定的内部事务信息。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行政机关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应主动公开。同时第十三条还指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白土岗乡人民政府对此信息公开内容草草处理,侵犯了申请人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知情权,特此提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的各项复议理由均不能成立。一、关于申请人主张的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未加盖印章应认定为未回复的问题。《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没有明确规定书面答复应当包括的内容。被申请人制作的《答复书》虽然没有加盖单位公章,但申请人依据收到的 《答复书》能确定这份文书的制作单位就是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未加盖印章应认定为未回复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支持。二、关于申请人主张的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中对“具体农户名单、农户对草原实际占用的具体情况”的信息未找到的意见,应视为未予公开、未予回复,同时认为被申请人白土岗乡人民政府没有提供印证证据证明已经尽到了查询、翻阅和搜索义务的问题。首先,申请人应当举证证明被申请人制作或者获取过“具体农户名单、农户对草原实际占用的具体情况”的信息,并以一定形式保存。被申请人经调档查找,没有找到有这个信息。三、关于申请人主张的被申请人对占用草原每亩300元给予新火村村民委员会一次性看护费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的事项应当予以公开的问题。灵武市白土岗乡人民政府、灵武市农牧局、灵武市白土岗乡新火村村民委员会等三方签订的 《协议书》中关于看护费的标准,引自“灵武市人民政府2018年第36期专题会议纪要”,该会议纪要不加盖印章在内部使用,并且注明为不公开件,所以不属于公开范围的答复意见并无不当。

四、关于申请人认为《协议书》签订的地点、参加人员、具体程序被申请人以属于内部程序性事务性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的陈述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的问题。申请人认为,该 《协议书》订立时的程序影响协议的效力,对此,申请人并没有举证证实这一事实。再者,即使签订协议的程序影响协议效力也与本次政府信息公开事项无关。政府机关在签订协议的过程中安排的签约地点、与会者、流程等事项属于行政机关内部事务,被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答复意见已引用了相关的法律规定,申请人的主张不能成立。最后,申请人引用的《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行政机关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应主动公开。同时第十三条还指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与法条规定不一致,属于引用错误。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杨某某等19人于2021年4月7日向被申请人白土岗乡人民政府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请求公开2018年9月3日白土岗乡人民政府与新火村村民委员会、灵武市农牧局所签订的协议书第二条所载明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1.“按照占用草原每亩300元给予乙方一次性草原看护费,共计1452570元,上述款项由甲方安排乙方按照实际占用草原的情况,支付给辖区相关农户”中“1452570元”的具体计算标准、依据;2.“支付给辖区相关农户”中的具体农户名单;3.农户对草原实际占用的具体情况;4.协议书签订的地点、参加人员、具体程序等;5.按占用草原每亩300元给予乙方(即星火村村民委员会)一次性看护费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20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未加盖行政机关印章。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信息不存在,在行政复议答复期间未提交其尽到了查询、翻阅、搜索义务的相关证明材料。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等19人向被申请人灵武市白土岗乡人民政府申请公开相关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书20个工作日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对申请人的五项公开请求作了解释和答复,并说明了理由,被申请人在法定时限内答复申请人,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主体适格,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所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未加盖被申请人单位印章应视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虽未加盖公章,但已经明确答复了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亦未对信息公开答复书的形式要件作明确规定。但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未加盖印章不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等关于党政机关公文答复的规定,本机关予以纠正。申请人接收到答复书后,并未因为答复书未加盖公章而导致申请人申请救济或其他权利受损,未实质影响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需要指出的是,被申请人关于信息不存在的答复内容有误。被申请人提供的白土岗乡人民政府(甲方)、新火村村民委员会(乙方)、灵武市农牧局(丙方)三方签订的《协议书》第二条约定:该草原用于白土岗养殖基地养殖场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按照占用草原每亩300元给予乙方一次性草原看护费,共计1452570元,上述款项由甲方安排乙方按照实际占用草原的情况,支付给辖区相关农户。根据协议约定,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支付给辖区相关农户中的具体农户名单”和“农户对草原实际占用的具体情况”应当由《协议书》中乙方即新火村村民委员会保存。被申请人答复称“政府信息不存在”与事实不符,该信息既然不是被申请人制作或保存的信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六条第五项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被申请人既已答复申请人信息不存在,应当提交尽到查询、翻阅、搜索义务的相关证明材料,但被申请人未在法定答复期间内提供。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灵武市白土岗乡人民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重新答复

申请人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灵武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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