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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40112010149036G/2022-00018 文  号 生成日期 2021-09-20
责任部门 灵武市司法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行政复议公开
所属“五公开” 结果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键词

行政复议决定书(灵政复决字[202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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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  人:樵某

申请 人: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所  地:灵武市灵州大道西侧

李广  职务:局长

因申请人樵某不服被申请人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西部机场集团宁夏机场有限公司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行为不服,于2021年6月21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本机关6月22日依法受理该案件情况复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我办决定延期审结。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西部机场集团宁夏机场有限公司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的行为作出的不受理决定,并责令其重新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年6月1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西部机场集团宁夏机场有限公司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的行为,同时提交了购物票据、产品图片等证据,被申请人理应按照《市场监督管理处理暂行办法》第14条规定,自收到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但是,被申请人直至2021年6月16日方通过12315平台告知:不受理。原因是“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并告知的时限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处理暂行办法》第14条的规定。申请人是为了维护自身权益,而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向负有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被申请人理应依法受理并做出相应处理,故申请人认为其不受理决定违法。另,被申请人做出的不受理决定,与我个人利益具有利害关系,故申请复议。

被申请人辩称:一、逾期告知问题及原因。由于农场市场监管所进行办公场所装修(6月5日—14日)时电脑网络线路出现故障,延迟了该的处理。对逾期告知给投诉人造成的不便,做出道歉。二、调查情况及回复2021年6月15日,承办机构对该单投诉内容和调查情况进行分析研判:一是该内容“投诉人购买“WIWU蓝牙耳机”的商店为灵武市展祥数码店经营地址是在灵武市河东机场T3航站楼D-R-05(机场安检区内的候机大厅),收银支付统一由西部机场集团宁夏机场有限公司支付,实际经销商店为灵武市展祥数码店;二是该内容“问题:1.投诉人购买的“WIWU蓝牙耳机”商品包装盒内带有产品合格证;2.灵武市展祥数码店经营者给执法人员提供了该店购进“WIWU蓝牙耳机”商品的购货票据、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证明了其经销的“WIWU蓝牙耳机”商品进货渠道正当合法,其履行了经营者购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义务。三是执法人员依法依规对该进行了回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本投诉内容投诉人购买的“WIWU蓝牙耳机”商品本身就带有检验合格证明。经销商向其上级供货商索要“WIWU蓝牙耳机”商品的厂家质检报告材料,没有索要到。投诉人的要求已经超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权利范围。承办机构认为该投诉内容因缺乏事实证据,于6月16在互联网平台进行了回复。申请人称其购买到自认为不合格的“WIWU蓝牙耳机”商品没有合法有效证据材料证明。综上,答辩人认为:该投诉“WIWU蓝牙耳机”商品不合格问题,投诉人没有提供合法有效证据材料证明。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一)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的规定,认为该投诉内容因缺乏合法有效证据材料证明。请求维持答辩人在全国12315互联平台做出的关于申请人樵某投诉WIWU蓝牙耳机商品办理结果。

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31日,申请人樵某在银川河东机场花费1497元购买了一款“WIWU蓝牙耳机”,收银支付统一由西部机场集团宁夏机场有限公司支付,实际经销商店为灵武市展祥数码店。申请人认为该产品包装标准的执行标准GB/T17276-1998并不适用于申请人购买的“WIWU蓝牙耳机”申请人向销售者索要该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明,但对方拒绝提供,怀疑该产品不合格,遂通过12315平台举报。2020年6月1日,被申请人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单(编号:1640181002021060106192316)后,分流到农场市场监管所进行调查处理。在调查处理过程中,灵武市展祥数码店提供了“WIWU蓝牙耳机”商品的购货票据、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商品包装盒内带有的产品合格证。经过调查,被申请人以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作出不受理的决定,并于2021年6月16日通过12315平台向申请人告知处理结果。

以上查明事实有银川市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灵武市展祥数码店营业执照、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购货票据、“WIWU蓝牙耳机”合格证、全国12315平台投诉详情

本机关认为:首先,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第十四条 “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申请人举报商家实际经营地位于灵武市,属于被申请人监督检查范围,被申请人在接到投诉举报后,履行了受理职责,并对举报事项依法进行了调查核实,因被申请人办公场所装修,电脑网络线路出现故障,延迟了回复,故障消除后,6月16日将处理结果告知了申请人,已履行了相关职能。但是,被申请人不管基于何种原因,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属于程序瑕疵,亦不符合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理念,本机关在此予以正。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被申请人在调查过程中,经营者提供了商品的供货票据、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履行了经营者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义务,也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同时,被举报的商品包装中带有合格证,已保障了申请人对产品质量的知情权最后,被申请人经调查后认为,申请人所购产品具有产品合格证明,经营者也能够提供产品来源渠道和产品合格证,被申请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履行了相关管理职能,但被申请人不具有向申请人提供检验合格证明的义务。因此,被申请人根据调查情况作出的不予受理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综上,被申请人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6月16日对申请人针对西部机场集团宁夏机场有限公司的举报事项作出不予受理的处理决定

申请人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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