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灵武司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灵武市机构改革方案》(宁党办〔2024〕3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灵武市司法局(以下简称司法局)是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挂灵武市社区矫正管理局的牌子。
第三条 灵武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依法治市办)设在市司法局,作为市委议事协调机构,接受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的直接领导,承担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日常工作,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委员会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市司法局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市委依法治市办日常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司法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司法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自治区党委市委及灵武市委要求,把坚持和加强党中央对司法行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贯穿司法行政工作各方面全过程。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全面依法治市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有关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市等法治建设中长期规划建议,负责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督察工作。
(二)承办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负责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措施发布前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市政府委托的对外合同、框架协议的审查等法律事务。
(三)承担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责任。指导、监督市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依法行政工作。负责综合协调监督各执法部门和乡镇(街道)行政执法,承担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指导、监督、协调全市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承担行政复议体制改革。
(四)承担统筹规划法治社会建设的责任。负责拟订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实施普法宣传工作,组织对外法治宣传。推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建设。指导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指导调解工作。指导、监督人民陪审员选任管理工作,推进司法所建设。
(五)管理社区矫正工作和指导安置帮教工作。
(六)负责拟订全市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统筹和布局城乡公共法律服务资源。指导、监督律师、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和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工作。
(七)规划、协调、指导全市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相关工作,开展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相关工作。
(八)贯彻落实中央统筹发展和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部署及自治区党委、银川市委、灵武市委要求,落实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职责。负责本单位、指导本行业内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九)市司法局根据上级行业部门指导目录,按照相关程序,及时编制调整部门权责清单,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等,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十)完成市委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市司法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党政办公室
负责党的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意识形态、工青妇等工作。负责本部门和司法行政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干部人事和机构编制工作。负责机关和司法行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机关文电、文稿、会务、保密、档案、统计、技术网络等日常工作和司法行政系统重点工作的协调督办。负责机关装备财务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和政府采购工作。负责市人大建议、市政协提案督办工作。负责司法行政系统应急、维稳和突发事件处置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二)法治督察和行政执法监督室(合法性审查办公室)
承担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开展全面依法治市理论与实践调查研究工作,提出对策建议。承办全面依法治市工作规划建议的协调工作。负责拟订全面依法治市决策部署的年度督察工作计划,开展重大专项督察,提出督察意见、问责建议。组织起草全面依法治市有关重要文件。研究提出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等法治建设的意见和措施。牵头负责全市依法治市考核工作。
负责协调各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执法活动;承担组织、参与对各行政执法部门和各乡镇(街道)执法活动的检查、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相对集中处罚权等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落实评议考核及责任追究;负责各行政执法部门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建设,负责组织各行政执法部门加强行政执法能力建设;负责监督各行政执法部门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及重大行政决策开展落实情况,负责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工作。承担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全市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及执法证件的发放和监管工作,承担协调推进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
负责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依法制定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并予以公开;负责报送由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负责对市政府各部门起草、拟以市政府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查意见;负责清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及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报备工作。
(三)社区矫正管理室
负责监督检查社区矫正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组织实施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刑事执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工作。指导社会力量和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指导社区矫正宣传、理论研究、队伍建设工作。指导安置帮教工作。
(四)行政复议与应诉室
负责统一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市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各乡镇(街道)的行政复议申请和案件办理。指导全市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应诉,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承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案件。负责完善行政调解制度,组织协调行政调解工作。承办和指导有关行政赔偿事项。承担行政复议人员培训和资格证件的管理工作。
(五)普法与依法治理室
负责拟订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各部门“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落实工作,推进全民普法。指导、监督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指导各部门各行业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指导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工作。负责司法行政系统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承担司法行政系统新闻宣传和舆情处置工作。
(六)人民参与促进法治和公共法律服务室
指导推进司法所建设。负责拟订保障人民群众参与、促进、监督法治建设的制度措施。指导人民团体、群众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参与、支持法治社会建设工作。指导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负责人民陪审员选任管理工作。
负责规划和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和平台建设工作。负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指导、监督公证、司法鉴定工作。指导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法律服务工作。指导、监督、管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工作。指导、监督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工作。指导、监督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负责全市公职律师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司法局机关政法专项编制17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
第七条 市司法局派出司法所8个,各司法所均为副科级派出机构,共核定政法专项编制24名,设所长各1名。其中城区司法所3名,东塔司法所3名,崇兴司法所3名,郝家桥司法所3名,临河司法所3名、马家滩司法所3名、梧桐树司法所3名、白土岗司法所3名。
第八条 基层司法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协调推进、督促检查乡镇(街道)法治建设工作。
(二)根据委托承担组织本乡镇(街道)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合同、规范性文件及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等合法性审查,协助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相关工作;协助市司法局对乡镇(街道)辖区行政执法开展监督。
(三)指导辖区内人民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行政调解工作,参与调处重大疑难复杂纠纷。
(四)参与基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指导推动基层法治文化建设。
(五)根据社区矫正机构的委托,承担社区矫正相关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开展对辖区内刑满释放和解除社区矫正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六)组织提供基层公共法律服务,开展法律咨询服务,提供法律援助、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等法律业务需求指引。
(七)完成市司法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九条 市司法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十条 本规定的调整由灵武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