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灵武市司法局
乙方:宁夏和同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现由甲方委托乙方对甲方截至2022年10月31日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并对清查出的固定资产损失发表鉴证意见,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约定事项:
一、 审计范围及目的
1、 审计范围:灵武市司法局截至2022年10月31日的固定资产。
2、 服务内容:
(1)账证核对、账账核对
①对所有原始单据与记账凭证进行详细核对(包括原始单据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未予入账的固定资产),入账时间、凭证字号内容、原始单据中固定资产金额与会计凭证进行核对,检查固定资产所有权归属、原始单据及手续是否齐备,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②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固定资产总账、固定资产卡片明细账进行详细核对,获取或编制固定资产明细表,复核加计是否正确,并与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检查会计凭证中固定资产规格、型号、数量、金额与固定资产明细账是否相符。
③检查固定资产清理收入和清理费用的发生是否真实,清理净损益的计算是否正确,会计处理是否正确。检查出售、盘亏、转让、报废或毁损的固定资产是否经授权批准,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2)实物清查、账实核对
①实物资产盘点,按照灵武市司法局内部科室设置情况,逐一进行盘点,认真、如实、规范填写《固定资产清查登记表》,制作信息核对表,与资产信息系统中的卡片信息进行核对,盘点结束后实物资产与资产信息系统进行信息比对,并与资产系统账进行比对,最终确定实物资产账,并出具相关盘点说明。
②实物照片对应,按照实物与资产系统账务盘点情况,对盘点一致的基本贵重物品进行拍照取样,后经资产管理员上传至资产系统中。
③基本情况清理,单位基本情况清理是做好资产账务核对清查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工作内容主要是根据资产账务清查核对工作的需要,对纳入资产账务核对清查工作范围的所属单位成立时间、财务建立情况、电子记账软件开展时间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全面基本梳理。
(3)清理核查
财务账、资产账及实物账核对,针对第一阶段账证核对、账账核对的结果,结合第二阶段实物清查及账实核对结果,进行数据比对,对于核对不一致的数据,按年份列出相关差异明细,提交灵武市司法局进行盘盈、盘亏及待报废等情况认定。
(4)固定资产入账汇总整理
围绕灵武市司法局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将核对整理后的固定资产分四种情况进行相关系统处理:对于经核实无误的在用固定资产,统一在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相关信息修改完善,完整填写或修改使用部门、存放地点、使用人等相关信息。对于核查后确系损毁或已达到使用年限无法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统一标注卡片使用状态为毁损待报废,并形成明细表格,指导相关人员做固定资产报废处理。对于有账无物、丢失等情况不明或系历史遗留问题造成核对不详的卡片,在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统一标注使用状态为其他,同时列出明细表格供单位领导做下一步决策或上会讨论使用。对于符合固定资产入账标准,却未录入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资产进行固定资产补录,计入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5)汇总及贴标阶段
清查小组根据清查后的实际情况,对盘点过的资产进行贴标工作,制作出具清查情况汇总报告,对相关情况加以具体分析说明,并根据相关管理办法及制度给出合理化建议。
(6)提交报告阶段
乙方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2016年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方案》《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及自治区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根据清查核实结果,对甲方截至2022年10月31日的固定资产损失清查事项出具经济鉴证报告纸质版2份,电子版1份。
二、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甲方的责任:
1、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对所提供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损溢、资金挂账申请核实表》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2016年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方案》及相关规定完成资产清查工作。
2、向注册会计师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会计资料和相关文件。
甲方的义务:
1、 甲方及时为乙方的资产清查工作提供所必要的会计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
(对方为宁夏会计师事务所,请明确是否提供此条件)
2、 按此约定书规定及时支付固定资产清查费用。
三、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乙方的责任:
1、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准则的要求进行固定资产清查,出具审计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由于甲方内部控制制度固有的局限性和其他客观因素制约(包含历史遗留问题、会计核算和记录不准确不详实等),难免存在资产记录在某些重要的方面反映失实,而注册会计师又有可能在核实工作中未予发现的情况,因此,乙方的核实责任并不能替代、减轻或免除甲方资产管理当中应负的责任。
3、严格按照约定时间完成合同内容。
4、项目质量应当符合合同履行期限现行有效的国家、地方、行业标准。
乙方的义务是:
1、乙方在2022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固定资产清查工作,出具正式的经甲方认可的鉴证报告。
2、乙方必须对执业过程中知悉的甲方有关秘密严加保密。除非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准则另有规定,或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其知悉的秘密和甲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对外泄露。
3、对于甲方在资产清查过程中提出的关于资产清查有关政策等方面的咨询,乙方将给予书面或口头的解答。
四、收费
1、经双方协商,本项固定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工作收费金额为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45000.00)。
含税,本合同约定金额不受税率变化的影响。
2、在正式签订业务约定书,资产清查工作结束,乙方提交正式经济鉴证报告、经甲方验收合格、乙方向甲方出具发票后7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部费用,即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45000.00)。
3.乙方账户信息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乙方变更收款信息,在甲方申请付款前7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甲方,否则乙方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甲方可依据乙方提供发票载明的账户信息付款。
3、在资产清查工作中,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实际花费工作时间有较大幅度的增加,甲乙双方协商酌情调高费用。(请明确调高费用的标准)
五、报告的使用责任
乙方按时间向甲方提交审计报告3份,损失证据资料2份,由甲方按规定用途使用,恰当使用报告书是甲方的责任,如出现使用不当的情况与乙方无关。
六、约定书的有效期间
本约定书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在约定事项全部完成前有效。
七、约定事项的变更
本约定书签订后,如果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影响工作如期完成,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可要求变更约定事项,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由双方协商确定。
八、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付款的,需向乙方赔偿合同总价千分之五的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
(2)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服务的,需承担由此对乙方造成的损失。
2、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所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承担由此而支付的实际费用。
(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限完成项目的,需向甲方赔偿合同总价千分之五的违约金,超过10个工作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主张合同金额30%的违约金。甲方因乙方逾期所受的损失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委托第三方处理合同项目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3)乙方项目成果质量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时整改,整改后质量仍不合格,承担合同金额30%的违约金。甲方的损失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委托第三方处理合同项目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3、出现下列情况,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乙方申请注销、注销、经营异常、列入失信名单、吊销的;
(2)通过合同联系方式,甲方无法联系到乙方;
(3)乙方非因疫情连续7天不经营;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包、分包的。
出现前款情况,乙方承担合同金额30%的违约金。甲方的损失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委托第三方处理合同项目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九、其它约定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及协议附件是本合同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引发的纠纷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工作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乙方指派陈朝晖作为本项目负责人处理本项目一切事宜,电话:13995191028,邮箱529467919@qq.com,微信13995191028。
十二、送达
乙方送达信息如下:
乙方住址:
电话:
邮箱:
微信:
本合同中乙方确认的地址、电子邮箱以及微信,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履行文书、仲裁文书、诉讼文书等资料的送达地址或电子邮箱以及微信,向该地址以邮递方式发送即视为送达;邮寄签收日期或邮件退回日期、电子文档发送日期为送达日期(电子文档发送包括微信发送)。如乙方要改变前述送达地址,需提前三日书面通知甲方。
十三、附则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行终止。
2、本合同签订后不得转包、分包,一经转包、分包视为无效。
3、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签章): 灵武市司法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章):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宁夏和同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