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13日下午,消费者马女士在吴忠万达某品牌鞋店购物,促销货架上贴的价格标签写着“59元”字样,在消费者挑选过程中询问某款鞋是否是59元时,导购非常确定价格是59元,随后消费者支付货款,查看票据发现实际支付价格为99元。在和导购理论价格有误差时,导购说“电脑价格显示的就是99元,以电脑价格为准”,并未积极向消费者解释,态度蛮横。后消费者提出退货,也被导购一句“退不了”搪塞过去。当消费者提出要找商场负责消费纠纷投诉主管人员讨说法后,另一名工作人员过来后才勉强为消费者退回货款。
早在2006年商务部颁发的《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中明确规定:“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明码标价,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明示的费用。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利用虚构原价打折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消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消费者马女士遇到的本次促销购物,经营者的行为应该视为欺诈,依据《消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为此,为了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灵武市消费者协会发出消费警示,提醒经营者和消费者在开展促销活动和购买促销商品时,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经营者要做到诚实守信,依法依规严格按照《办法》、《消法》规定,对促销商品明码标价,不得以促销为由,“搭车”销售其他非促销价以外的商品,否则经营者将为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二是经营者要加强对导购人员的管理,组织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学习,教育工作人员文明待客,对消费者提出的商品争议问题,有理有据进行正面回复,不得用蛮横、粗暴的言辞激怒、侮辱消费者。
三是消费者在购买打折促销商品时,注意收集保存相关促销证据,一经发现实际购买与促销标价不符的,依据《消法》消费者先行与经营者沟通协商,争取达到合理诉求。
四是当消费者和经营者协商无果后,消费者保留相关证据及时拨打12315全国举报电话进行投诉,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最后特别提醒:消费者在日常消费过程中遇到此类标价与实际结算价格不一致的情况,要敢于向“搭车”促销说“不”,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灵武市消费者协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