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是立业之本、强国之基,关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积极作为,持续加强市场监管力度,聚焦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围绕民生关切的产品质量、服务质量等问题,开展了一系列专项整治行动,全力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在2025年质量宣传月到来之际,向社会公布一批产品质量安全典型案例。
案例一
灵武市某塑料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合格农用地膜案
案情简介:2025年2月18日,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2025年春季农资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检查时,执法人员依法对灵武市某塑料有限公司生产的农用地膜进行检查,并委托具有国家认证资质的计量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对该公司生产的农用地膜进行了检验。经检测上述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净质量极限偏差-0.63,GB13735-2017技术要求为:+0.25∽-0.10,综合判定该批次产品不合格(属于较严重不合格)。经查,当事人灵武市某塑料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17日生产一批次50卷(每卷5Kg),共计250Kg的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在样品送检期间当事人以每卷45元的价格销售给附近某市一塑料制品销售部,销售额共计4500人民币。该批次农膜生产成本为8.8元/Kg,合44元/卷,经核算本案货值金额为2250元,违法所得为50元。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农用地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不合格农用地膜1卷;二、没收违法所得50元;三、罚款2250元。
典型意义:农用地膜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其质量直接关系到农作物生长和土壤环境安全。不合格农膜流入市场会导致覆盖效果差、保温保墒功能降低,进而影响农作物正常生长和产量,造成农民经济损失。本案当事人作为生产企业,未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反映出其质量管控体系存在漏洞,主体责任意识欠缺,未能从源头上保障产品质量安全。本案的查处,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对农资产品“源头治理、过程严管、风险严控”监管的高度重视和快速反应机制的有效应对。既维护了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也警示生产经营单位严守质量安全底线。
案例二
灵武市某玩具商行向未成年人销售兑付彩票奖金玩具案
案情简介:2024年11月11日,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未成年人保护专项检查时,执法人员依法对灵武市某玩具商行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营业场所内摆放多类型引诱学生进行抽奖赢现金的玩具,其外包装上印有“大奖多多等你拿、全民惊喜炸包奖”、“游戏规则:100元及以上厂家支付,50元、20元、10元、5元、2元、1元小卖部支付 本游戏一切解释全归厂家所有”等字样,并且在商品包装盒内有面值不等的人民币数张,包装物上无生产厂家、生产地址等信息。经查,当事人在2024年6月通过某度搜索上的网络广告添加一名玩具供货商的微信后,通过微信洽谈后购进8种20(盒/袋)抽奖赢现金的玩具,通过货运部支付代收货款共计600元。当事人在购进产品时未对产品标识标签进行检查,进货票据也未保存。截止调查时当事人共销售抽奖赢现金玩具2袋,每袋销售35元,违法所得7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构成了向未成年人销售兑付彩票奖金玩具的违法行为;同时,当事人的行为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规定的产品行为,2025年2月5日,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涉案玩具18(盒/袋)及内置奖金520元;二、没收违法所得70元;三、罚款3000元。
典型意义:未成年人自制能力较差,抽奖式玩具赢现金的模式容易诱导他们沉迷其中,形成“赌博”心理,不仅会给家庭带来经济负担,还可能导致他们荒废学业,甚至走上犯罪道路。商家采取这种销售行为不仅会扰乱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更会吸引其他商家效仿,挤压正规经营商家的市场空间的同时,易形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通过对违规商家的处罚,可以起到警示作用,促使商家遵守法律法规,规范经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案例三
灵武市某火锅食材批发部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塑料购物袋案
案情简介:2025年5月27日,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塑料制品专项检查时,执法人员依法对灵武市某火锅食材批发部进行了检查,发现当事人待售的15.75公斤白色绿字塑料购物袋、16.50公斤白色红字塑料购物袋,执行标准均标注为GB/T21661-2008,与现行GB/T 21661-2020《塑料购物袋》标准不符,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经查,2025年3月26日,当事人从邻近地的某塑料制品经销部以10.60元/公斤的价格采购了白色绿字塑料购物袋51.50公斤(执行标准GB/T21661-2008),以同样的价格采购白色红字塑料购物袋52.20公斤(执行标准GB/T21661-2008);购进后将两种塑料购物袋在其经营场所内以14元/公斤的价格对外出售。截止调查时,上述两种塑料购物袋共售出71.45公斤,经核算货值金额为1451.80元,违法所得242.93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构成销售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行为。2025年6月26日,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国家明令淘汰产品,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塑料购物袋共计32.25公斤;二、没收违法所得242.93元;三、罚款871.08元。
典型意义:该案反映了市场监管部门对塑料制品销售领域的有效监管,严厉打击了销售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违法行为,有力维护了国家标准执行的严肃性和市场秩序的公平性。案件查处过程凸显了标准更新迭代后市场监管的及时性。GB/T 21661-2020《塑料购物袋》标准于2020年正式实施后,旧版标准即行废止。本案也体现了过罚相当的法治原则,体现了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该案的查处有利于引导塑料制品行业规范经营,促进绿色环保标准的落地实施,对同类市场监管执法工作具有参考价值。
案例四
灵武市某便利超市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金属波纹燃气软管案
案情简介:2025年4月8日,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燃气灶具专项检查时,发现灵武市某便利超市经营场所内的货架上摆放待售的17根某品牌金属燃气软管(规格:200CM,执行标准:GB29993-2013)和10根某品牌燃气连接管(规格:K-919燃气管1米,执行标准:GB29993-2013)与现行执行的GB41317-2024《燃气用具连接用不锈钢波纹软管》国家标准不符,属于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经查,2024年5月,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以16元/根的价格购进20根某品牌金属燃气软管;以6元/根的价格购进10根某品牌燃气连接管,在其店内销售。当事人在采购时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的义务,不能提供上述两种金属波纹燃气软管的进货票据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截止调查时,当事人以成本价售出3根金属燃气软管,剩余商品未售出,经核算货值金额为545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构成销售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行为。2025年4月29日,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停止销售国家明令淘汰产品,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17根金属燃气软管、10根燃气连接管;二、罚款272.50元。
典型意义:燃气软管是燃气灶具上必须使用的配件,也是家家户户必备的物件,其价钱虽小,但燃气灶具及其配件的产品质量直接关乎千家万户生命财产安全,使用旧标准燃气连接管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此案查处有力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部门守护安全底线的决心,对漠视安全红线的经营者形成强烈震慑,及时阻断了风险产品流入市场,更是践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的切实行动。同时通过本案的查处公示,能提醒广大消费者选购燃气软管务必认准“GB41317-2024”现行标准标识,索要凭证;发现销售过期标准产品或存在安全隐患,立即拨打12315投诉或者举报,积极维护自身安全权益。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严打违法行为,共同筑牢安全防线,守护万家安宁。
案例五
灵武市某五金店销售无标识标签及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缆案
案情简介:2025年3月19日,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电线电缆专项整治时,执法人员依法对灵武市某五金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货架上摆放待售的无标识标签及未经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缆3卷。经查,上述电线电缆系当事人在2018年从一上门推销的流动商贩处购进,因购进时间较长,进货票据丢失。其中型号为ZC-RUUB白色橡胶套电缆粗款共购进1卷,已销售55米;型号为ZC-RUUB白色橡胶套电缆细款共购进1卷,已销售69米;黑色通用橡套电线电缆共购进1卷,已销售81米。经核算货值金额为420元,违法所得为90.1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构成销售无标识标签及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行为。2025年4月24日,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90.1元;二、罚款126元。
典型意义:电线电缆是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国家对电线电缆等产品实行强制性认证管理,是为保障安全、保护消费者权益设定的最低质量门槛。本案中当事人销售无CCC认证电缆的行为,漠视了国家强制性标准,构成了潜在的安全风险。对此行为的坚决查处,维护了CCC认证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警示工业产品经营者必须严格落实销售者主体责任,确保所售产品符合认证要求,牢牢守住产品安全底线。
案例六
灵武市某床上用品经销部销售以假充真的茶花抗菌夏凉被案
案情简介:2024年10月30日,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纤维制品专项整治时,依法对灵武市某床上用品经销部进行了检查,并委托具有国家认证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其销售的茶花抗菌夏被进行了监督抽查。经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检测所检项目纤维含量的标识不符合GB/T 29862-2013《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标识》、使用说明不符合GB/T 5296.4-2012《消费品使用说明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上述茶花抗菌夏被为当事人在2024年5月从一开货车送货上门的流动供货商处购进,共购进5条,购进单价为50元,合计250元。截止调查时已销售1条,销售价格为75元。经核算,本案货值金额为275元,违法所得为25元。当事人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以假充真的产品的违法行为。2025年1月10日,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涉案茶花抗菌夏被2个;二、没收违法所得25元;三、罚款550元。
典型意义:以假充真的抗菌夏凉被,其实际质量与所宣称的不符,可能无法达到抗菌、舒适等消费者期望的性能,甚至可能因材质等问题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危害。该案例的夏凉被填充物实际为聚酯纤维却标注为羽绒丝,消费者可能因误信其材质而购买,使用后无法获得预期的保暖、透气等效果。通过对销售者的处罚,能够促使商家重视产品质量,保障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得到符合质量标准和宣传的产品,从而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安全权。
案例七
灵武市某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电动自行车案
案情简介:2025年3月12日,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持续开展电动自行车全链条专项整治时,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城乡接合部的灵武市某车行进行检查。发现其店内摆放促销某品牌无电池电动车1辆,仅执行GB17761-2018标准,未同时满足《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GB42295-2022)和《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GB42296-2022)等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经查,该辆电动自行车是当事人于2024年初购进,购进价479元,因属于库存产品一直未售出,为了吸引顾客,当事人对该辆电动自行车进行促销。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涉案电动自行车1辆;二、处货值金额等值罚款479元。
典型意义:城乡接合部居民的安全意识相对薄弱,且电动自行车是其常用的出行工具。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可能存在电池不达标、刹车失灵、防火性能差等安全隐患,可能在使用中引发事故。对销售者进行处罚,能有效阻止此类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保障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对销售不符合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进行处罚,是城乡接合部市场治理的重要举措。这有助于规范城乡接合部的市场秩序,提升该区域的整体治理水平,营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案例八
灵武市某消防器材经营部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消防应急标志灯具案
案情简介:2025年6月11日,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消防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检查时,执法人员依法对灵武市某消防器材经营部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待售的32个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13个消防应急标志灯具的执行标准为GB17945-2010,根据“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及“全国标准信息公告服务平台”查询情况,执行标准GB 17945-2010(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于2025年5月1日废止,新标准GB 17945-2024(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公布日期为2024年4月29日,于2025年5月1日起实施。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涉案产品为2024年多批次从某市购进,因购进时间久,当事人无法与提供的进货票据一一对应,消防应急标志灯具的销售价格为15元/个、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销售价格为25元/个,经执法人员与市场同类商品进行询价后,核算货值金额为80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构成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违法行为。2025年8月28日,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消防应急照明灯具32个,消防应急标志灯具13个;二、罚款402.5元。
典型意义: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应急灯通常在性能、安全性等方面存在不足,无法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有效提供照明和引导疏散,可能会延误人员逃生和消防救援时机,严重威胁公共安全。若在火灾中使用,可能无法正常工作。对销售此类产品的行为进行处罚,能有效阻止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违规销售者可能通过低价销售淘汰产品来获取市场份额,挤压了合规产品的生存空间,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环境。通过处罚,可以遏制可能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促使市场主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处罚案例对企业和商家起到了警示作用,促使他们深刻认识到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重视产品质量和安全。企业会更加明确自身的社会责任,加强对产品的管理和把控,避免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从源头上减少此类违法行为的发生。
以上案例虽然货值金额不大,处罚额度低,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过罚相当原则。公布这批典型案例旨在通过以案说法,增强广大经营者的守法意识,引导消费者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和维权意识,同时也展示灵武市市场监管局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障质量安全的坚定决心和工作成效。希望社会各界共同关注产品质量及服务质量安全,积极参与监督,携手营造安全放心、高质量发展的市场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