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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181-123/2018-90318 文  号 生成日期 2018-12-12
责任部门 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产品质量监管
所属“五公开” 决策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键词 粉丝粉条面制品专项整治

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粉丝粉条面制品专项整治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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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场监督管理所、食品生产流通科、餐饮科、稽查队:

为进一步加强粉丝粉条和面制品质量安全监管,解决粉丝粉条和面制品中铝含量超标的问题,根据《宁夏市场监管厅关于开展粉丝粉条面制品专项整治的通知》(宁市监发〔2018〕22号)要求,结合我市粉丝粉条面制品生产实际,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粉丝粉条面制品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时间

第一阶段: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底,督促相关生产经营者开展自查。

第二阶段:2019年2月至2019年5月底,开展监督检查和抽检工作。

第三阶段:2019年6月10日前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

二、整治重点

一是粉丝粉条面制品获证生产企业;二是加工经营小麦粉制品(馒头、花卷、包子、发糕等)、焙烤食品(饼干、面包、蛋糕等)、油炸面制品(油条、油饼、炸糕、麻花等)等面制品和粉丝粉条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三是粉丝粉条、面制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三、工作任务

(一)开展自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各市场监督管理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督促相关生产经营者严格组织生产经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开展全面自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食品配方。重点检查是否针对生产加工的食品制定食品配方,配方是否包括使用的原辅料及食品添加剂的名称和使用量等;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是否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的规定。

2.原辅料采购。重点检查是否严格对原料供应商进行审核;是否做好原辅料进货查验记录,确保购进的食品原料、含铝食品添加剂和含铝食品相关产品等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是否购买来源不明、标识不清的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粉丝粉条的生产者要对淀粉原料中的铝含量进行检验把关。

3.生产加工制作过程。重点检查生产加工过程中是否对原料和食品添加剂的用量进行称量,是否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和原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2014年 第8号)相关规定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是否超范围、超限量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

4.产品出厂检验。粉丝粉条获证生产企业重点检查是否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批准β-半乳糖苷酶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等的公告》(2015年 第1号)要求,确保粉丝粉条中铝的残留量200mg/kg;不具备自检能力的,是否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产品进行出厂检验;发现不符合标准的,是否立即查明原因、召回产品、切实整改,并向当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二)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和抽样检测。

各市场监督管理所、相关科室要加大日常监督检查、抽样检验力度,主要检查食品配方、原辅料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产品检验等。要将专项整治工作与严厉打击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结合起来,落实监管责任。重点对粉丝粉条、面制品获证生产企业的原辅料把关、生产过程控制尤其是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控制有效性进行检查。

(三)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立即核查,严惩重处;涉及上游环节或其它区域的,及时通报案件线索,联查联动;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要严格落实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和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大食品药品安全执法力度。严格落实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处罚到人的规定》要求,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对违法生产经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场监督管理所要结合整治重点,制定本辖区粉丝粉条和面制品专项整治行动具体工作方案,确定工作目标,细化工作措施,明确人员责任,层层抓好落实。

(二)注重宣传引导。要重视对违法违规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的危害和法律后果的宣传力度,鼓励和引导社会舆论监督、投诉举报,促进行业自律规范,督促生产经营者诚信守法。

(三)及时报送信息。各市场监督管理所要统筹安排专项整治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处理和报送专项整治行动信息,将专项整治的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典型案例和工作建议等形成总结报告,于2019年6月10日前,将总结报告及统计表的电子版、纸质版报送至市局食品生产流通科余雪莲处。

 


 

 

           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1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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