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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181-123/2021-00044 文  号 生成日期 2022-12-01
责任部门 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机构职责
所属“五公开” 管理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键词

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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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单位全称: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单位级别:正科级    

机构设置:内设机构14个和市场监督管理所6个

办公时间:正常工作日 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

办公电话:0951-4021164

办公地址:灵武市灵州大道65号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标准、技术规范;组织实施质量强国战略、食品安全战略和标准化战略,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整合建设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实行集中统一的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查处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违法案件。

(三)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组织实施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制售假冒伪劣和侵犯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组织实施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及相关无证经营行为。指导市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四)负责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拟定并实施质量强市质量提升和品牌建设规划,建立并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承担上级交办和负责本级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监督抽查抽检工作。组织落实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做好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五)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六)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组织制定并实施食品安全政策措施。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报告制度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承担灵武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七)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并组织实施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隐患排查治理机制,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承担上级交办和负责本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监督抽检、核查处置、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含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和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八)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国家标准,组织实施分类监管,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负责监督实施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上市风险管理,组织开展不良反应的监测等工作,依法承担应急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

(九)负责管理计量、标准化、检验监测和认证认可工作。组织实施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监督管理计量强制检定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组织落实国家及自治区标准化政策措施,拟定全市标准引领发展规划,组织开展标准化合作交流。规范检验检测市场,指导检验检测行业发展。负责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负责知识产权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的规划、政策和制度,承担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工作,负责指导和处理知识产权争议、维权援助、纠纷调处。

(十一)负责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指导广告业发展。

(十二)负责履行行政职权事项审批后的监管职责。

(十三)承担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四)承担安全生产和综合治理成员单位职责。

(十五)完成市委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

1.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质量基础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市建设。

2.严守安全底线。依法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锻造集中统一监管执法队伍,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切实维护市场秩序。

3.加强信用建设。建立并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加强依法规范监管,强化风险管理,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模式,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4.提高服务水平。进一步整合消费者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完善消费者协会投诉站建设。

(十七)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场监管局与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公安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及其他产品质量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2.与市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场监管局监督管理。(2)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3)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3.与市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市卫生健康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市卫生健康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场监管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场监管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市场监管局在监管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局提出建议。(2)市场监管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4.与自治区药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自治区药监局负责制定并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管理制度,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生产环节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药品批发许可、零售连锁总部许可、互联网销售第三方平台备案及检查和处罚。市场监管局负责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的检查和处罚,以及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和处罚。

三、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党风党建、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脱贫攻坚、工青妇等工作。负责机关日常运转、重点工作督查落实,负责效能建设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重大事项重大决定集体研究工作,承担党委会、局务会、案审会和局长办公会议的组织协调;承担综合性文件、文稿起草工作,负责信息、新闻宣传、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建设管理、保密、档案、考勤、机关文电、后勤保障及服务管理、督查督办、政府采购、资产管理、车辆管理等工作;政务微博管理;负责工作目标考核工作。负责财政预算、国有资产核算、罚没物资管理以及行政、工会、机关党委财务核算管理工作;开展干部联系群众服务基层的工作。组织协调突发事件重大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负责执法装备配备工作。

(二)政策法规室

承担协调推进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深化改革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政策研究和综合分析,承担规范行政事权划分、规范自由裁量权、规范行政执法工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负责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承担行政处罚案件的核审、复核和听证工作;承担或参与行政复议、应诉和赔偿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审查及备案工作;监督罚没物资处置过程;做好“两法衔接”工作。负责法治宣传教育组织协调,承担法治宣传、普法教育工作;指导直属机构、派出机构行政执法。负责本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干部管理、档案管理、劳动工资等管理工作;负责全局干部教育培训、考核、基层建设和队伍建设;负责出入境证照管理及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承担人事报表统计,指导行政执法统计工作。

(三)食品综合协调和应急管理室(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推进食品安全战略政策措施,拟订并实施辖区食品安全规划;统筹协调食品安全全过程监管中的重大问题,健全跨地区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联合检查行动和重大整顿治理;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问题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督促检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拟定并组织实施本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统一发布食品安全信息,督促指导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召回;牵头负责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推动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负责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调查处理;拟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承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四)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室

负责分析掌握食品(包括食品、食用农产品、保健食品、特殊食品等)生产、流通、餐饮服务领域食品安全形势,制定并落实食品安全全过程食品经营主体责任。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制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计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上级交办和本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负责监督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召回工作;指导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应急体系和诚信体系建设的具体工作;参与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承担餐饮食品安全监管,监督实施餐饮食品安全标准和管理规范。发布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开展量化分级管理;调查处理食物中毒事故;组织实施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承担食品监管统计工作。

(五)消费者权益保护室(举报申诉中心)

宣传、贯彻、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受理消费投诉,调解消费争议,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组织开展面向经营者、消费者及行业组织等消费教育与引导,营造健康消费环境;组织开展服务领域消费维权整治工作。承担“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的组织实施。统一负责12315、12331、12365、12358投诉举报和消费者申诉电话的受理、分流、转办、督办、反馈、答复;统计、分析、发布申诉、举报情况,并对存在问题提出相关建议。指导市消费者协会工作。

(六)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室

组织开展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维护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的经营秩序;组织开展各类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监督管理合同、拍卖行为;开展动产抵押物登记;拟定实施网络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督管理,实施网络市场监测,组织查处网络交易、市场交易和合同违法行为。

(七)质量监督与发展室

负责全市质量提升工作,拟定推进质量强市规划、政策措施。组织实施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工作;组织实施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制度、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管理和产品防伪工作;开展服务质量监督监测,组织协调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及相关应急救援;组织实施重点监督产品目录监督检查,承担上级交办及本级商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检及后期处理工作;负责工业产品质量和工业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产品质量检验监测机构,承担机动车安全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辖区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等日化品、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和棉花等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认证活动、认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提出技术机构及实验室建设规划、计划并监督执行;承担质量技术监督统计工作。

(八)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室

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国家标准,组织实施分类监管,推进诚信体系建设,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负责监督实施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上市风险管理,组织开展不良反应的监测等工作,依法承担应急管理工作。监督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药品和医疗器械召回等制度;组织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安全的专项整治工作;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监督管理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以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药源性兴奋剂等工作;实施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药品医疗器械抽样工作;监督落实医疗器械产品的法定标准和分类管理目录;监督化妆品卫生标准及技术规范实施;贯彻执行国家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一般程序违法案件。

(九)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室

负责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承担特种设备的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参与调查处理有关特种设备投诉和事故;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特种设备安全意识;监督检查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承担安全生产职能部门监督管理职责。

(十)标准计量监督管理室

负责监督管理计量、标准化、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工作。组织实施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监督管理计量强制检定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组织落实国家及自治区标准化政策措施,拟定全市标准引领发展规划,组织开展标准化合作交流。规范检验检测市场,指导检验检测行业发展。负责组织标准实施并进行监督;办理企业标准备案和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负责商品条码监督管理;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监督管理计量器具的产品质量,组织量值传递和计量比对工作;承担社会公正计量机构及计量检定员的管理工作。

(十一)信用监督管理室

负责建立并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组织开展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年度报告和信息公示工作;加强依法规范监管,改进分级管理方式,实施“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强化风险管控措施,落实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制度;承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夏)管理工作,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共归集共享、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工作;配合市委组织部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的党建工作。

(十二)知识产权保护与广告监督管理室

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的规划、政策和制度,负责指导和处理知识产权争议、维权援助、纠纷调处。组织实施全市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推进计划,推进知识产权战略,组织知识产权转移转化、知识产权金融化、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工作,指导市场主体正确使用商标、创造性使用专利等工作;依法对知识产权使用和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承担驰名商标、地理标志、特殊标志等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承担知识产权普及宣传、统计分析工作。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依法开展广告(含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公益广告宣传工作,指导广告业健康发展。组织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专项执法,制止商标侵权、专利侵权、广告违法行为。

(十三)价格监督管理室

负责拟定有关价格收费监督检查措施、办法,组织实施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组织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十四)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大队

组织查处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和案件查办工作。组织查办上级交办、部门移交和本辖区发生的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及跨区域案件。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不正当竞争、商标侵权、专利侵权、违法广告、侵害消费者权益、无照经营、合同欺诈、违法直销和传销等经济违法案件。承担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工作,按上级安排承担反垄断执法工作;承担监督规范直销,打击违法传销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打击传销联合行动工作。依法查处违反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质量、计量、标准化、特种设备、烟草、食盐和知识产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行为;指导派出机构开展行政执法和案件查办工作;承担综治成员单位职责。承担行政处罚案件的统计分析工作。

派出机构6个市场监督管理所:城镇市场监督管理所、振兴市场监督管理所、崇兴市场监督管理所、农场市场监督管理所、白土岗市场监督管理所、马家滩市场监督管理所,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副科级派出机构。主要职责是:(1)在辖区内宣传贯彻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2)按照授权负责辖区市场主体生产、经营、交易活动的监督检查。(3)按照授权查处辖区内违反市场管理法律法规的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违法案件。(4)负责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及餐饮服务的日常监管工作;负责辖区内保健食品、化妆品的监督管理。(5)负责辖区内网络交易、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建立重点企业质量安全信息档案。(6)负责管理辖区内的商品交易市场规范化建设,规范市场计量行为,查处市场内违法经营行为。(7)负责辖区内广告活动监督,实施合同监管,对经纪人活动、商品展销会进行监管。(8)管理辖区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和药品、医疗器械监管工作。(9)做好产品(含食品、药品、特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量器具检定和不合格产品后处理工作。(10)承担市局指派及辖区内的投诉、申诉和举报工作。(11)承担市局业务队室所需统计数据、工作动态、信息资料的收集、报送工作。(12)承担市局安排的其他工作。(13)指导个体私营企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各分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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