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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81-123/2021-00354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2021-04-06
责任部门: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1-04-06
名 称:关于印发《灵武市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风险会商预警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灵武市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风险会商预警制度》的通知

各室(队)、所、协会:

现将《灵武市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风险会商预警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灵武市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风险会商预警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最大程度地降低和防范食品安全风险,保障公众食品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风险信息会商是指市场监管各机构和检测机构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管和检测职能中,对日常监管、专项整治、实验室检测获取的食品安全高风险信息和投诉举报、媒体报道的负面信息,通过会议集体商讨的形式,共同分析研判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食品安全风险因素,研判风险来源,确定风险程度,并制定风险防控措施的过程。

第三条  风险会商坚持“汇总、研判、预警、处置”与食品安全日常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食品安全风险会商由局食品综合协调和应急管理室召集,分管领导主持,局党组成员和相关室(队)、所负责人(以下简称“食品监管部门”)参加,必要时可邀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参加。

第五条  食品风险信息监测人员一般应为监管部门负责人,对辖区或职责范围内的食品风险信息负总责。

第六条  风险会商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如遇紧急、特殊情况或重大事件,可根据需要随时组织召开。

第七条  风险会商的主要内容:

(一)各单位通报上次会议确定的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情况、安全风险变化情况;

(二)讨论当前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

(三)研判下一阶段食品安全高风险点及风险程度;

(四)研究确定防控措施,指导和组织全局实施。

第八条  年度首次风险会商以重点排查、研判本年度存在的近期及中长期风险为主。之后的会商以重点排查、研判近期存在风险为主,同时对中长期风险存在情况进行研判分析。

第九条  相关室(队)、所定期排查本辖区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建立风险信息台账),经调查分析筛选认为属于涉及面广、高风险信息,应撰写风险信息报告,提交局食品综合协调和应急管理室,及时组织召开风险会商,对于涉及范围小,不属于高风险信息,监管部门自行组织整治,消除隐患。

第十条  风险会商应根据风险信息会商确定的意见,形成会商报告或会商纪要。

第十一条  风险会商排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相关室(队)、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

(二)受理投诉举报及上级交办、部门转办事项中反映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

(三)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中发现的安全风险信息情况;

(四)公共媒体、社会舆情反映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情况;

(五)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及其涉及的业态、地域特征等信息;

(六)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情况及掌握的违法犯罪情报线索;

(七)食品案件办理和宣传过程中可能引发涉众事件造成不稳定因素的风险评估;

(八)食品安全监管中发现的具有普遍性、代表性、倾向性、突出性的安全风险信息;

(九)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适用;

(十)其他需会商的事项。

第十二条  食品综合协调和应急管理室应将风险信息会商结果和防控措施移交相关业务科室,结合实际安排开展防控工作;

第十三条  对会商确定的风险点及风险程度,重点采取以下防控措施:

(一)对涉及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产品进行依法处置并加强监督管理;

(二)对相关产品质量加强监督抽验和结果运用;

(三)部署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及时防控风险;

(四)加强舆情监测,及时发布风险预警信息;

(五)其他经会商决定需要采取的措施。

第十四条  对会商确定的防控措施,按以下原则落实责任:

(一)对监管职责和责任明确的问题,由辖区市场监管所负责制定具体措施并落实;

(二)对涉及其他辖区监管所的问题,由局食品监管室负责指定具体措施并落实。

(三)对涉及其他环节的及时通报相关单位落实;

(四)对带有全局性、普遍性、系统性的重大问题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专题研究,根据情况决定进行风险预警和采取防控措施。

第十五条  风险预警发布

(一)根据风险会商结果,需要发布风险预警信息的,应由食品安全分管领导审核、信息发布分管领导签发,局办公室统一向社会及时发布,并责成有关部门处置相关风险,消除危害因素。

(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发布预警或警示。

第十六条 建立风险会商档案。风险处置结束后,应将风险信息报告、会议纪要、风险处置安排、措施、结果等相关资料及时交由综合协调和应急管理归档保存。

第十七条  风险信息报告部门和主管业务科室应认真贯彻执行风险会商通过的决定或事项,就防控措施落实情况、风险点变化及现状等及时进行跟踪、分析和整理,于下次会商会议予以反馈;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向市局报告;遇重大事项,应随时反馈。

第十八条  风险信息监测人员要认真履职,善于发现、收集影响食品安全因素的风险信息,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及时准确的提交风险信息报告。

第十九条  参加风险会商的人员应当遵守会议保密纪律和相关规定,不得无故缺席,对涉密内容和信息,未经允许不得对外透露。指定参加会商的人员确因故不能出席的,须事先向会商召集人请假,并应委托本部门相关人员参加。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