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醋、酱油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场监督管理所:
为了加强我市食醋、酱油市场监管工作,确保我市酱醋市场食品安全,现将《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醋、酱油监管工作的通知》(宁食药监〔
请各市场监督管理所于3月31日前,将此次专项检查的工作总结报市局食品生产流通监管岗
附件:《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醋、酱油监管工作的通知》
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附件:
宁食药监〔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食醋、酱油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食醋、酱油的质量安全监管,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醋、酱油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食醋、酱油生产经营监管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生产经营主体的责任和义务
食醋、酱油的生产、经营单位为产品质量第一责任人。应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生产、经营,对其生产、经营食品安全负责。
(一)生产环节
1、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组织生产,生产条件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食品生产许可证审通则》《食醋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酱油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等法律法规、技术的要求。
2、加强全过程食品安全管理,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原辅料进货查验制度,对每一批(次)购进的原辅料要查明其生产许可证(初级农产品除外)、对应的有效检验报告、产品合格证;生产过程质量监管,要对每一批(次)投放的麸皮、大豆等原辅料名称、数量及其温度控制等记录,食品添加剂使用要对品种、每100毫升添加量和每批次添加的总量记录;企业要每2月进行1次食品安全自查,并将自查记录及结果报当地市场监管局;加强人员安全健康管理,确保持有效健康证件上岗、岗前对人员健康进行检查;产品出厂必须进行逐批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每批产品要留样及销售要建立台账等。以上要建立健全相应管理制度,生产全过程要真实记录,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3、企业生产必备条件的检查。对生产现场进行“六看六查”,即看许可证、查未经许可及超范围生产;看进货查验,查不合格原料和包装材料;看标签标识,查伪造冒用;看投料,查生产过程“一非两超”等违法添加;看出厂检验,查不落实出厂检验和伪造质量证明文件;看生产线,查生产过程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4、严禁在生产场所之外向食品生产环节、流通环节、餐饮服务环节销售散装食醋、酱油;严禁使用回收的包装容器再次灌装食醋、酱油。
(二)经营环节
1、食品经营者应认真审核供货商资质,真实记录进货台账;及时下架问题产品,重大安全隐患要第一时间向所在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
2、严禁销售无包装、无标签标识、超保质期的食醋、酱油;严禁将大包装拆零进行散装食醋、酱油销售。
3、餐饮单位、机关、学校食堂等消费群体应从合法渠道采购预包装食醋、酱油,建立进货查验制度,严禁使用超保质期、无标签标识的食醋、酱油。
4、食品添加剂经营者采购食品添加剂,应当依法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严禁销售无标签(标签与包装分离的按无标签处理)、票证不全、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以及假冒伪劣食品添加剂。
二、工作要求
按照“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负监管责任、企业承担主体责任”的原则,各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切实履行食品安全责任,加强对食醋、酱油生产加工企业、流通环节、餐饮服务单位以及相关食品企业的监督检查。
(一)加强日常监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建立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落实日常监管职责,按照“谁许可、谁负责”原则,对于生产、散装销售的企业列入重点检查的范围。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对食醋、酱油生产企业、经营者的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严厉打击和惩处。
(二)完善监管档案管理
各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并完善辖区内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档案,详细记录企业基本情况、日常监督检查结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本辖区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状况等因素确定企业质量安全等级,实行风险分级动态管理,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加强监管部门之间、各职能机构之间监管信息的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进一步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能。
(三)加大监督抽检
加大食醋、酱油抽检和快检的比例,并及时向社会公示抽检结果。对问题产品及时下架、封存,严肃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四)强化法律法规宣传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加强散装食品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提高公众辨识知识,增强公众对日常调味品的选购技巧。
附件:食醋、酱油生产企业质量安全风险排查清单
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附件:
食醋、酱油生产企业质量安全风险排查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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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 |
存在的可能风险 |
风险因素的来源 |
危害分析 |
风险评估 |
检查内容及防控措施 |
适用产品类别 |
|
发生频率 |
严重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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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辅料环节 |
原料 |
使用的原辅料不合格 |
可能导致产品重金属--铅、砷等超标 |
低 |
高 |
制定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的采购管理制度;查验原辅料的合格检验报告;无原辅料检验合格报告的,应根据产品标准进行检验 |
全部产品 |
原粮水份超标导致霉变等 |
可能导致产品黄曲霉素B1超标 |
低 |
高 |
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原粮进行验收;原料应储存于遮阳,便于通风换气的场地,地面平整,有防鼠,防虫设施;专人管理,建立管理制度,定期检查质量和卫生情况,按时清扫,消毒,通风换气,剔除腐败霉烂原料,将其集中到制定地点,按规定方法处理,防止污染食品和其他原料,原料应离地、离墙,并与屋顶保持一定距离,垛与垛之间有适当间隔 |
全部产品 |
|||
原粮中含有重金属或农药残留 |
可能导致产品重金属--铅、砷等超标或农药残留超标 |
低 |
高 |
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原粮进行验收 |
全部产品 |
|||
生产用水达不到生活饮用水标准 |
可能导致产品重金属--铅、砷等超标、有害金属进入产品或受到微生物污染 |
低 |
高 |
定期对使用的生产用水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进行监测 |
全部产品 |
|||
2 |
添加剂物质环节 |
非食用物质 |
采购使用工业级冰乙酸等非食用添加物质 |
可能导致产品重金属--铅、砷等超标 |
高 |
高 |
建立合格供方目录,对供方进行合格评价;购买获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食品添加剂;严禁购进票证不全、非正规渠道产品 |
全部产品 |
食品添加剂 |
超范围、超量使用添加剂 |
可能导致食品添加剂超标、产品造假 |
中 |
高 |
按国家食品安全标准GB2760要求使用 |
全部产品 |
||
3 |
生产环节 |
制曲工艺 |
未按照制曲工艺制取发酵菌,杂菌污染 |
可能导致部分污染的杂菌在适宜条件下产生毒素 |
中 |
高 |
按照制曲工艺制取发酵菌 |
酿造酱油 |
曲块 |
使用不合格的曲块 |
可能导致部分污染的杂菌在适宜条件下产生毒素;原粮发酵不完全 |
低 |
高 |
选用合格的曲块 |
酿造食醋 |
||
3 |
生产环节 |
蒸料工艺 |
蒸料时间不够、温度未达到工艺要求 |
可能导致原料中存在杂菌;原料未熟化或熟化过度,影响原粮的发酵 |
低 |
低 |
彻底蒸煮原料,彻底灭菌;按照工艺要求对原粮进行蒸料;发酵过程中合理使用杂菌抑制物 |
酿造酱油和酿造食醋 |
发酵工艺 |
发酵温度、时间控制不合格 |
原粮发酵不彻底,影响原粮的转化率 |
低 |
低 |
按照发酵工艺要求进行发酵 |
酿造酱油和酿造食醋 |
||
原料中存在杂菌 |
可能导致部分污染的杂菌在适宜条件下产生毒素 |
低 |
高 |
在发酵过程中合理使用杂菌抑制物 |
酿造酱油和酿造食醋 |
|||
淋油工艺 |
淋油温度和时间不够 |
可能导致酱油未完全提取 |
低 |
低 |
酱醅经二油浸泡后,过滤得头油(即生酱油为产品),生头油可从容器假底下放出,溶加食盐,加食盐量应视成品规格定。再加入70~80℃的三油浸泡8~12h,滤出二油;同法再加入热水(或自来水)浸泡2h在右,滤出三油。还可采用连续过滤法,操作程序和条件与间歇法大致相同 |
酿造酱油 |
||
淋醋工艺 |
淋油温度和时间不够 |
可能导致食醋未完全提取 |
低 |
低 |
采用三循环法即用二醋浸泡成熟醋醅20 ~40h,淋出头醋;用三醋浸泡头渣20 ~24h,淋出二醋;用清水浸泡二渣淋出三醋 |
酿造食醋 |
||
3 |
生产环节 |
灭菌工艺 |
未能严格按照工艺要求操作,微生物杀灭不完全 |
可能导致产品发生微生物腐败 |
中 |
高 |
灭菌设备运转正常,灭菌温度、时间严格遵照操作规程执行;检查灭菌记录。 |
全部产品 |
过滤工艺 |
过滤设备使用时间较长,过滤效果差或滤芯未及时更换 |
可能导致产品中杂质较多 |
低 |
低 |
加强过滤设备的管理,及时更换过滤芯 |
全部产品 |
||
灌装 |
未在密封状态下灌装,造成微生物污染 |
可能导致产品发生微生物腐败 |
中 |
高 |
灌装间干净整洁、灭菌后储存罐至灌装设备通过管道联通输送产品并在密封状态下灌装;袋装产品灌装机内紫外灯正常运行 |
全部产品 |
||
工艺流程 |
生产布局或工艺不合理造成交叉污染 |
可能导致微生物污染 |
中 |
高 |
严格按照食品工艺要求及生产要求进行改进 |
全部产品 |
||
物理杂质 |
机械漏油混入 |
可能导致产品出现异味 |
低 |
低 |
机械油按要求加入,防止渗漏 |
全部产品 |
||
/ |
酿造酱油或酿造食醋添加比例不够 |
可能导致产品营养、风味价值降低 |
中 |
低 |
配制酱油和配制食醋中的酿造原料成分严禁少于50%(配制食醋以乙酸计、配制酱油以全氮计)。通过物料平衡计算其加入量 |
配制酱油和配制食醋 |
||
管道 |
过滤段使用塑料软管 |
可能导致产生塑化剂污染 |
中 |
低 |
使用食品级不锈钢管道 |
食醋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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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存储环节 |
成品存储 |
成品露天存放 |
可能导致微生物污染 |
高 |
高 |
具有独立的成品仓库,至少具有存放2天产成品量的贮存空间;加强货龄管理 |
全部产品 |
5 |
出厂检验环节 |
检验员 |
由于检验员资质不够或缺少检验员 |
/ |
高 |
高 |
聘用有资质的检验员 |
全部产品 |
检验设备 |
缺少必要的检验设备或检验设备精度不够 |
/ |
高 |
高 |
购买必要检验设备;对设备进行定期检定 |
全部产品 |
||
检验项目 |
未做检验或检验项目不全 |
/ |
高 |
高 |
按照审查细则和产品标准进行检验 |
全部产品 |
||
6 |
销售运输环节 |
车辆 |
运输车辆运输过化工产品、工业原料等非食品类物品或与与有毒有害物品一起运输 |
可能导致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成品表面 |
高 |
低 |
建议使用食品专用车辆运输 |
全部产品 |
7 |
标签标识 |
配料表 |
对实际添加的食品添加剂未进行标识 |
/ |
高 |
无质量风险 |
按照标识标签有关规定标注 |
全部产品 |
储存条件 |
对产品储存条件未标识 |
/ |
高 |
无质量风险 |
按照标识标签有关规定标注 |
全部产品 |
||
8 |
人为故意情况 |
原料 |
添加非食用性原料生产的蛋白水解液和生产氨基酸的废液 |
可能导致有毒、有害等污染物质进入成品 |
低 |
高 |
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的监管,加大监督力度,依法予以处置 |
酱油产品 |
使用非食用级冰乙酸 |
可能导致有毒、有害等污染物质进入成品 |
高 |
高 |
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的监管,加大监督力度,依法予以处置 |
食醋产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