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市场监管发〔
关于开展食品生产企业和食品加工小作坊
普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市场监督管理所:
为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治理整顿,全面掌握我市食品生产企业和小作坊的基本情况,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基础信息数据管理,规范食品生产企业和小作坊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和小作坊的动态监管,推动我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向纵深发展。根据自治区食药局《关于开展食品生产企业和食品加工小作坊普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宁食药监字〔
一、成立领导小组
组 长:
成 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食品生产流通科,
二、整治目标
通过摸底排查,一是全面掌握辖区内的食品生产企业和小作坊底数、登记建档、摸清底数,建立“一企(坊)一档一栏”基础信息数据管理,实行动态监管。二是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严格界定边界,实施食品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三是严厉打击添加非食用物质,超范围、超限量添加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彻底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四是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小作坊业主和从业人员培训教育,引导其改进生产条件,提升风险管控能力。
三、整治重点
(一)全面开展食品生产企业和小作坊专项检查。
1、全面开展食品生产企业和小作坊普查。以乡镇、街道、村、社区为重点,对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和小作坊开展摸底排查,核实食品生产企业和小作坊基本情况,全面掌握停产、歇业食品生产企业和小作坊的动态信息,对长期停产的“僵尸企业”或“僵尸作坊”进行注销,确保基础信息数据准确。
2、认真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对获得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企业和小作坊重点检查是否持续保持必备的生产加工条件,执行原辅材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等制度是否严格,食品添加剂使用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原辅料进货台账和添加剂使用等记录是否齐全;索证索票档案是否健全;冷藏设施是否齐全,是否有超范围制售酸奶、凉菜等违法违规情况。
3、强化食品生产企业和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的监督抽查。结合国家监督抽检和省级监督抽检的食品抽检计划,对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酱卤肉制品、豆制品、糕点、粉条等食品开展重点抽查,对抽查不合格的食品要认真开展不合格产品后处理工作。
(二)全面建立食品生产企业和小作坊监管长效机制。
一是建立食品生产企业和小作坊监管档案。在全面摸底排查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监管档案,并实时更新,实行动态管理。二是落实食品生产企业和小作坊基本信息公示制度。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营业执照、小作坊生产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食品添加剂公示书、食品安全承诺书、举报投诉电话等在厂区内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三是落实食品生产企业和小作坊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导食品生产企业和小作坊建立完善原辅材料进货验收、生产过程关键控制点、食品添加剂使用、产品出厂销售等记录台账,建立实施从业人员健康制度、食品安全承诺、食品添加剂使用登记、不合格品处理等制度。四是强化食品生产企业和小作坊动态监管,建立食品生产停产复产报告制度。要求季节性、间歇性生产企业和小作坊,在停复产之日起10日内将停产复产情况向所在地市场监管局备案。
四、实施步骤及工作任务
(一)第一阶段:组织发动、调查摸底阶段(
一是成立整治领导小组,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层层分解目标任务,做到责任到人、目标到位,与各相关责任人签订目标责任书。二是对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和小作坊开展普查、登记、建档,实时录入食品生产动态监管系统。监管人员结合辖区实际,对食品生产企业逐一调查登记(附件4),并及时将食品生产企业逐户录入“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安全电子监管系统”(http://61.133.207.188:
(二)第二阶段:全面整治阶段(
1、对食品生产企业和小作坊开展日常监督检查、飞行检查,强化落实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引导食品生产企业和小作坊在生产环境、生产设备、人员健康、产品检验等方面加强管理,严格按标准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加工,规范生产加工行为。对检查中发现不符合生产规范要求的小作坊,要责令限期整改,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合格的,要予以关停。
2、结合国家监督抽检和区本级监督抽检的食品抽检计划,对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和小作坊进行重点抽样,做到问题产品“早发现、早处置”。对抽查不合格的食品生产企业和小作坊依法进行处理,定期和不定期发布食品生产企业和小作坊抽检信息。
3、根据食品生产企业和小作坊普查结果,对获证的食品生产企业和小作坊存在的环境卫生恶劣、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滥用食品添加剂和添加非食用物质等严重违法行为以及重点区域、重点产品开展重点整治,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食品生产加工“黑作坊”“黑窝点”,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涉及犯罪的坚决移交司法部门查处。
(三)第三阶段:总结验收阶段(
各市场监督管理所要认真总结食品生产企业和加工小作坊调查摸底情况、建立档案、录入系统情况;总结专项监督检查经验,巩固整治成果,梳理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制定长效监管机制。并于11月10日前以书面材料上报专项整治工作总结、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调查摸底汇总表(附件1)及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信息台帐(附件4)电子版和纸制版(上报的纸制版由所长签字后盖章)。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食品生产企业和小作坊是食品安全源头监管的重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面广量大,既是基层食品安全监管的一个难点,也是区域食品安全的重要风险源。各市(县、区)局必须高度重视、严肃对待,及时研究解决监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把整治工作作为全年工作重点,按时完成各项任务目标。
(二)加强配合,形成合力。各单位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与各有关部门搞好协作配合,加强沟通、互相支持,充分发挥整体优势,形成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整治工作合力。
(三)狠抓落实,强化督导。各市场监督管理所于每阶段结束后将重点工作落实情况、主要成效和存在的问题上报市局食品生产流通科。同时,将辖区停产、复产汇总情况一并上报。市局食品生产流通科将根据整治工作进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督查,对突出问题进行督办。对食品生产企业录入宁夏食品生产安全电子监管系统情况和小作坊监管档案建立等整治情况纳入年度工作进行考核。
附件:1、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调查摸底汇总表
2、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名登记表
3、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承诺书
4、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信息台账
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调查摸底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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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 填报人: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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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名称 |
地 址 |
业主姓名 |
联系方式 |
从业人员(人数) |
涉及食品品种 |
营业面积(m²) |
添加剂使用等情况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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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名登记表
填报单位: 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基 本 情 况 |
食品生产小作坊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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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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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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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网上不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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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号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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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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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品种 |
□粮食加工品(米、面粉、挂面) □食用植物油(菜籽油、麻油)□肉制品(腌腊肉、酱卤肉)□糕点(大糕、蛋糕、面包、月饼等)□豆制品(豆腐、百页、豆干) □酒类 □茶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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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具体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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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环境 |
□较好□一般□差 |
建厂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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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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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健康证明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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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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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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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实际产量(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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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销售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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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包装销售 |
□有 □无 |
是否有添加剂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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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状况 |
□常年生产□季节性生产□停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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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准 |
□国家标□准行业、地方标准□企业标准□无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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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料把关方式 |
□自检□索要合格证明文件□不把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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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设备情况 |
□半机械化生产□手工生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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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方式 |
□委托检验部分□自检□不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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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盖章): |
填表说明:
1、营业执照过期或未年审,均作为无照。
2、填报“食品品种”时,若填报食品不在列举的具体范围内,请先按最类似项填报(如小酥糖可列入“糕点”类,最后考虑填入“其他类”)
3、食品具体名称应与食品品种相对应,如食品品种中选择“豆制品”,食品具体名称则根据实际情况填写“豆腐”、“豆皮”等。
4、健康证明需在有效期内,过期作为无证。
附件3: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承诺书
单位名称: ;
生产产品: ;
营业执照号: ;
为确保食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本单位郑重承诺如下:
一、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条件组织生产,并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的规定。
二、不生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及《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的食品;不生产加工假冒伪劣食品,不偷工减料、不掺杂使假、不以假充真;不伪造食品标签标识,不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及其它信息;对生产的不安全食品及时召回。
三、对采购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不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四、建立进货查验台帐和出厂食品销售台帐,并按要求如实记录。
五、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
六、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生产要求的,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立即停止生产加工活动,并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本单位将严格履行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处罚。欢迎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承诺单位、小作坊负责人(签名盖章):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4: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信息台帐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企业名称 |
地址 |
法人代表或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产品 类别 |
许可证编号 |
有效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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