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食品生产企业停产复产报告制度的通知
各市场监督管理所、相关科室:
为进一步强化全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健全监管机制,完善监管措施,掌握间歇性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动态,切实加强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管理控制,根据《食品安全法》和自治区食药局《关于建立食品生产企业停产复产报告制度的通知》(宁食药监〔〕189号)有关要求,决定对全市食品生产企业实行停产、复产报告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停产报告范围及要求
凡在全市范围内持有有效《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停产3个月以上时,停产后15天之内应当向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停产原因、停产时库存产品的产品批号、产品库存数量、预计开工时间等。市场监督管理所应及时将企业停产报告进行存档,并在收到报告后3日内上报市局食品生产流通科,食品生产流通科在收到报告后10日内上报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复产报告内容及要求
停产后需恢复生产的食品企业,应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的要求,对生产环境、原辅材料、生产设备和各项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等进行自查、确认,确认具备生产条件后,可在计划恢复生产15日前将拟复产时间和自查报告以书面形式向所辖市场监督管理所报告,经市场监督管理所现场核实后方可重新生产。市场监督管理所在接到企业复产报告后应及时组织进行现场审核。
三、加强间歇性食品生产企业监督管理
各市场监督管理所要按照食品安全“网格化”管理分工,切实加强对间歇性食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和产品监督抽检,督促企业按规定要求上报停产和复产报告,及时掌握企业生产动态,依法查处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要将食品生产企业停产报告和复产验收情况纳入监管档案,作为日常监管的重点工作之一加强管理。
食品生产企业在停产期间不得擅自进行生产活动。对不按要求报告停产和复产情况的,或在报告中故意弄虚作假的企业,由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约谈企业负责人,并将该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检查和监督抽检频次。各市场监督管理所要将食品生产企业停复产情况及时上报市局食品生产流通科,每年12月5日前将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停产复产情况汇总上报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管科。
附件:1.食品生产企业停产报告表
2.食品生产企业复产报告表
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11月17日
附件1:
食品生产企业停产报告表
时间:
企业名称(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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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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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 办公电话 |
|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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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 办公电话 |
|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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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产类型 | 整体停产 □ 类别停产 □ | ||||||
停产类别及 具体产品信息 | 类别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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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 类别编号 | 品种明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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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产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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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停产时间段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本企业承诺,停产期间不组织生产已报告停产的产品。 | ||||||
市场监管部门签收栏 | 根据停产复产报告制度要求,我局于 年 月 日收到你单位提交的停产报告,现予签收。你单位需恢复生产时,请提前做好自查工作并按规定报告。 签收人(盖章): | ||||||
1、本报告一式三份,县(市)局、分局留存一份,企业留存一份,上报市局一份;
2、属整体停产的,停产类别及具体产品信息不填。
附件2:
食品生产企业复产报告表
时间:
企业名称(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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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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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 办公电话 |
|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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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 办公电话 |
|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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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产类型 | 整体复产 □ 类别复产 □ | |||||
复产类别及 所属具体 产品信息 | 类别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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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 类别编号 | 品种明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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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复产时间 | 本企业已对照相关规范完成复产前自查验证工作(另附自查报告),将于 年 月 日恢复(整体)/(所报告类别产品)生产。 | |||||
市场监管部门签收栏 | 根据停产复产报告制度要求,我局于 年 月 日收到你单位提交的复产报告,现予签收。请你单位切实履行食品安全责任,按相关规定组织生产。 签收人(盖章): | |||||
1、本报告一式三份,县(市)局、分局留存一份,企业留存一份,上报市局一份;
2、属整体复产的,复产类别及所属具体产品信息不填。
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7年11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