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宁夏亿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81MA773PMN9K
住所(住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灵武市上元名城K1-B#楼X层X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杨泽
2025年6月12日,我局收到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交函》,反映宁夏亿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经营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没有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公示价格与小程序收费不一致。
经查,当事人在灵武市共运营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164个,消费者通过充电小程序进行电费缴纳,其充电小程序收费标准显示如下:0-200W收费为0.2元/小时;201-400W收费为0.25元/小时;401-600W收费为0.25元/小时;600W以上收费为1元/度。当事人在充电设施附近设置有价格公示牌,价格公示牌显示充电电费:0.4986元/度;服务费0.12-0.2元/小时 0.4986元/度。当事人使用的充电小程序价格与价格公示牌价格不一致。因当事人充电设备更新,充电小程序数据清零,违法所得无法核算。
2025年7月23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灵市监罚告〔2025〕120号),告知当事人拟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陈述、申辩的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理由及事实,本局认定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的充电小程序与价格公示牌价格不一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应当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改正违法行为,综合当事人的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以下两种方式缴纳罚款。方式一:直接用微信或支付宝扫描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的通用支付二维码现场缴纳罚款;方式二:携带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费通知书前往宁夏银行灵武市支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灵武市人民政府(复议单位:灵武市司法局;地址:灵武市怀远路1号;联系电话:0951-4021874)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7月3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