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宁夏宁灵康健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810835147008
住所(住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灵武市城区街道中兴路XX楼外街XX号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杨政营
身份证件号码:6421XXXXXXXXXXXX59
2025年4月26日,我局收到宁夏市场监督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工单一份(编号:1640181002025042600654521),反映宁夏宁灵康健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为提高行业竞争力,吸引更多顾客消费,开展了有奖促销活动,在上述有奖促销活动中,未张贴或以其他方式未完全公布奖品价格,弃奖条件等信息。2025年4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宁夏宁灵康健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其开元店开展有奖促销活动,现场设置的奖品价格不明确,消费者参与条件、参与方式、中奖概率、如何兑奖、兑奖时间、奖品交付方式等都没有向消费者明确并完全披露,以上行为涉嫌违反《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现场笔录》并向当事人依法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
2025年4月29日,报主管局长批准后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宁夏宁灵康健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郭艳琴进行了询问调查,并调取了相关证据材料。
现查明:宁夏宁灵康健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为提升行业竞争优势,吸引广大消费者,缓解公司经营困难现状,于2025年4月25日至4月27日在其公司门店开展了“决战5.1 聚惠全城”的有奖促销活动。促销期间消费者可通过三种形式参与有奖促销活动,一是凡进入该公司门店的消费者,消费满58元、116元、232元、464元都可以获得一定赠送价格不等的商品,可以根据消费者的需求自行选择;二是凡是进店的消费者就有礼品赠送,该公司对每日进店的前40名消费者赠送食盐一袋(克重:400g/袋),三是进店消费购买药品的消费者,消费金额满68元可获得奖券一张即可参与抽奖,且以68元的倍数为基准,以此类推可获得更多的奖券和抽奖机会,但最多可获得5张奖券,可参与抽奖5次。活动现场奖品设置有茶吧机、电饭煲、食用油、洗衣液等,截至案发,参与抽奖的消费者已领取相应的奖项。经核实,当事人在开展上述有奖促销活动期间,未张贴或以其他方式明确公布奖品价格、消费者参与方式、中奖概率、兑奖时间、兑奖条件及方式等信息,未向消费者明确并完全披露促销活动的相关信息,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宁夏市场监督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工单1份,证明案件来源;
2.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3页,现场检查照片打印共2页,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事实;
3.执法人员对委托代理人郭艳琴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4.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2份、《药品经营许可证》1份、授权委托书1份、法定代表人杨政营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代理人郭艳琴身份证复印件和工作证明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抽奖奖品采购清单等共5份,证明当事人设置奖品并采购奖品的事实;
6.执法人员提取当事人开展有奖促销活动的宣传彩页1份、公司微信公众号发布有奖促销活动信息11页,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7.当事人提供的奖品领取情况说明及消费者现场领奖照片共6页,证明消费者参与抽奖并领取奖品人数较少的事实;
8.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1份、营销活动合规Checklist1份,证明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并接受处罚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相互佐证,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摁手印认可。
2025年5月22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灵市监罚告〔2025〕7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的理由及事实,本局认定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 经营者在有奖销售前,应当明确公布奖项种类、参与条件、参与方式、开奖时间、开奖方式、奖金金额或者奖品价格、奖品品名、奖品种类、奖品数量或者中奖概率、兑奖时间、兑奖条件、兑奖方式、奖品交付方式、弃奖条件、主办方及其联系方式等信息,不得变更,不得附加条件,不得影响兑奖,但有利于消费者的除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项“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之规定,已构成不正当有奖销售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予以处罚。
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且有奖促销活动参与人数较少,活动持续时间短,奖品来源渠道合法,无主观欺诈消费者,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较小。综合当事人的违法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以下两种方式缴纳罚款。方式一:直接用微信或支付宝扫描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的通用支付二维码现场缴纳罚款;方式二:携带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费通知书前往宁夏银行灵武市支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灵武市人民政府(复议单位:灵武市司法局;地址:灵武市怀远路1号;联系电话:0951-4021874)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3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