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灵武市优佰利超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640181MADQRY7766
住所:灵武市马家滩镇杨家圈湾村X队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杨佳瑞
身份证号码:6403XXXXXXXXXXXX12
2025年3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灵武市马家滩镇杨家圈湾村X队开展食品安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灵武市优佰利超市(杨佳瑞)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检查中对涉案食品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同日,经主管领导批准,我局对灵武市优佰利超市(杨佳瑞)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经查:2024年7月2日,杨佳瑞在我局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设立了灵武市优佰利超市,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活动。2024年12月25日,当事人因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被我局执法人员依法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灵市监责改〔2024〕0001131号)及《当场处罚决定书》(灵市监当罚〔2024〕0000956号),责令当事人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整改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2025年3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食品安全检查中,再次发现当事人灵武市优佰利超市(杨佳瑞)货架中摆放待售超过保质期的金沙滩精酿啤酒2瓶(生产日期:2024年5月20日,保质期:270天)。
经查证:2024年7月22日,当事人从灵武市勇泰便利超市购进金沙滩精酿啤酒10瓶,购进价20.00元/瓶,总价值200元,销售价25元/瓶。截止2025年3月18日还有2瓶存放于货架待售。经核算,该涉案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为40元。由于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对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本案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本案当事人系依法登记成立的个体工商户,即本案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1份4页、现场检查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违法行为的事实。
3.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2月25日依法下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灵市监责改〔2024〕0001131)号1份,证明执法人员已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要求整改的事实。
4.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2月25日依法下发的《当场处罚决定书》(灵市监当罚〔2024〕0000956号)1份,证明执法人员已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的事实。
5.当事人购进的涉案食品进货票据1张。证明涉案食品购进渠道、进货数量、进货价格的事实。
6.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违法行为、销售价格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相互佐证,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摁手印认可。
2025年3月2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灵市监处告字〔2025〕55号)《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的告知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要求,视为放弃此项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法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禁止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七)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之规定,构成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食品小销售店、食品小摊点经营者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在一千元以上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处以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以下罚款,对食品小销售店、食品小摊点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直至吊销登记证或者收回备案卡。”之规定。应当事人属于食品小销售店,应当给予当事人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当事人不存在从轻、从重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九条:“除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所列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其他应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为一般处罚情形,给予一般处罚”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六章 食品安全监管 716.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处以16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对食品小销售店、食品小摊点经营者处以440元以上760元以下罚款;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在一千元以上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处以货值金额3.6倍以上4.4倍以下罚款,对小销售店、食品小摊点经营者处以2200元以上38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案当事人属于食品小销售店,且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应当给予当事人440元以上760元以下罚款。
综上,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销售的超过保质期的金沙滩精酿啤酒2瓶;
二、罚款伍佰元整(5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通过以下两种方式缴纳罚款。
方式一:直接用微信或支付宝扫描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的通用支付二维码现场缴纳罚款;
方式二:携带非税收入电子缴费通知书,前往宁夏银行灵武市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灵武市人民政府(复议单位:灵武市司法局:地址:灵武市怀远路1号;联系电话:0951-4021874)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