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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4011231780260XL/2025-00048 文  号 灵市监处罚〔2025〕13号 生成日期 2025-03-05
责任部门 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双随机一公开
所属“五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键词

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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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灵武市郝家桥镇上滩村丽源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40181MA76AB8N9K

经营场所:灵武市郝家桥镇上滩村X队

经营者:刘建龙

身份证号码:6402XXXXXXXXXXXX16

2024年12月31日,我局在开展农村地区食品安全“扫街”专项行动时,依法对灵武市郝家桥镇上滩村丽源超市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店货架上摆放的13袋盼盼烧烤牛排味块膨化食品(净含量:25g,生产日期:2024年3月28日,保质期:8个月)已超过保质期33天,执法人员当即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后现场对涉案食品进行暂扣。

2025年1月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提取了相关材料,了解当事人违法事实的相关情况,并于当日报主管局长批准后立案调查。

经查,2024年9月30日,我局在开展农村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时,依法对灵武市郝家桥镇上滩村丽源超市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商店销售的8瓶夏进酸味牛奶饮品(净含量:190mL)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依法下发了《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和《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处罚决定书》,责令其停止销售,要求当事人对上述食品进行下架处理,并对该行为给予当事人行政警告处罚。2024年12月31日,我局在开展农村地区食品安全“扫街”专项行动时,发现该店货架上摆放的13袋盼盼烧烤牛排味块膨化食品(净含量:25g,生产日期:2024年3月28日,保质期:8个月)已超过保质期33天。

当事人于2024年10月8日,从吴忠市利通区达客隆商行购进19袋盼盼烧烤牛排味块膨化食品(净含量为25g),购进价格为每袋0.7元,销售价格为每袋1元。截止查获时已销售6袋,当事人供述6袋均在保质期内销售,剩余13袋过期尚未销售,故该案货值金额为13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9月3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发的《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灵市监责改〔2024〕0000380号)1份共1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进行整改的事实;

2、2024年9月3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发的《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处罚决定书》(灵市监当罚〔2024〕0000748号)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销售过期夏进酸味牛奶饮品(初次违法)被我局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的事实;

3、2024年12月31日,《现场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仍然存在销售过期盼盼烧烤牛排味块膨化食品(净含量:25g)的事实以及店内经营的情况;

4、2024年12月31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灵市监强制〔2024〕0000108号)1份共3页,证明我局依法对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采取行政扣押强制措施的事实;

5、2025年1月2日,《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6、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及已取得合法主体资格的事实;

7、当事人刘建龙提供的吴忠市利通区达客隆商行销售单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及涉案过期食品的购进价格、数量、购进地址等事实;

8、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过期食品照片共2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过期食品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相互佐证,并由当事人签名/摁手印认可。

2025年1月23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灵市监罚告〔2025〕7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截止2月6日,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的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过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禁止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七)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之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食品小销售店、食品小摊点经营者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在一千元以上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处以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食品小销售店、食品小摊点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直至吊销登记证或者收回备案卡。”之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过期食品,给予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13袋盼盼烧烤牛排味块膨化食品(净含量:25g);

二、罚款76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至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通过以下两种方式缴纳罚款,方式一:直接用微信或支付宝扫描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的通用支付-二维码现场缴纳罚款;方式二:携带非税收入电子缴费通知书前往宁夏银行灵武市支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灵武市人民政府(复议单位:灵武市司法局;地址:灵武市怀远路1号;联系电话:0951-403013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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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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