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已启用无障碍浏览系统,欢迎点击访问!
索 引 号 1164011231780260XL/2024-00075 文  号 灵市监处罚〔2024〕69号 生成日期 2024-05-28
责任部门 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双随机一公开
所属“五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键词

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69号

保护视力色:              字体颜色: 【       绿恢复默认

当事人:  宁夏云天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40181MA76KA8531   

住所(住址): 灵武市绿地宝塔名邸S2#楼1号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陶丽娟                                

2024年3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宁夏云天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所承包的灵武市第一中学食堂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以下问题:一是未按要求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不全,进货查验制度落实不到位;二是2024年1月,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记录表食品安全员、食品安全总监未签字;三是后厨需冷冻储存的备用食材及肉品储存温度未达到-18℃要求,部分地面存在积水,环境卫生不整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和《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

2024年3月28日,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承包的灵武市第一中学食堂进行交叉互查时发现下列问题:一是制度牌上未正确打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名称;二是灭蝇灯安装不规范,数量不足,未及时清理;三是后厨粗加工间门未安装门帘,排风扇口径过大,无防蝇防蚊效果;四是备餐间墙角有污垢;五是“两个责任”落实不严格,风险管控清单与日管控不一致;六是部分有关食品安全制度未以文件方式下发;七是留样柜无专人管理标识牌;八是剩余的肉夹馍、鸡蛋灌饼未按要求储存;九是原料库房的酸性食醋未专间放置;十是食品添加剂无专人管理标识;十一是后厨人员在粗加工间进行切配蔬菜;十二是无后厨工具消毒记录;十三是餐饮从业人员晨检记录不规范。

2024年3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承包的灵武市第一中学食堂进行复查,发现仍存在下列问题未整改:一是未建立后厨工具消毒记录;二是后厨地面存在污渍和积水,环境卫生不整洁;三是当日餐饮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未记录。

2024年3月28日,我局予以立案调查。2024年4月2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马志彪进行了询问调查,调取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4年4月21日调查终结。

现查明:2024年3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宁夏云天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所承包的灵武市第一中学食堂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以下问题:一是未按要求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不全,进货查验制度落实不到位;二是2024年1月,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记录表食品安全员、食品安全总监未签字;三是后厨需冷冻储存的备用食材及肉品储存温度未达到-18℃要求,部分地面存在积水,环境卫生不整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和《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

2024年3月29日,我局对当事人承包的灵武市第一中学食堂进行复查,发现仍存在下列问题未整改:一是未建立后厨工具消毒记录;二是后厨地面存在污渍和积水,环境卫生不整洁;三是当日餐饮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未记录。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已构成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证明案件线索来源的事实;

2、2024年3月19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事实;

3、2024年3月29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2页,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马志彪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逾期不改正的事实;

4、《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各1份,证明我局已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纠正并当场给予了警告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灵武市第一中学餐饮中心大餐厅、超市承包经营合同书1份,证明当事人承包灵武市第一中学食堂的事实;

6、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清真食品准营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事实;

7、当事人提交的整改报告2份,证明当事人改正部分违法行为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相互佐证,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摁手印认可

2024年4月30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灵市监罚告〔2024〕6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陈述、申辩的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理由及事实,本局认定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之规定,应当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对检查出的部分违法问题已完成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综合当事人的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参考《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以下两种方式缴纳罚款。方式一:直接用微信或支付宝扫描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的通用支付二维码现场缴纳罚款;方式二:携带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费通知书前往宁夏银行灵武市支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灵武市人民政府(复议单位:灵武市司法局;地址:灵武市怀远路1号;联系电话:0951-4021874)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1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