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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4011231780260XL/2024-00050 文  号 灵市监处罚〔2024〕39号 生成日期 2024-04-12
责任部门 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双随机一公开
所属“五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键词

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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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周宏志  

住所(住址):灵武市家和苑A区  

身份证件号码:64210XXXXXXXXXX255  

2024年2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原灵武市煜丰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厂区内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厂区内停放2辆报废叉车、存放废旧发电机组,当事人不能提供营业执照。执法人员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后,对上述叉车和发电机组实施了查封行政强制措施,并向当事人送达了《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灵市监强制〔2024〕0000029号)、《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场所/设施/财物清单》(灵市监物〔2024〕0000029号),同时告知当事人实施查封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2月26日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市局综合执法队备案,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立案。3月1日执法人员对周宏志进行了询问,调查了解其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情况,并提取了有关证据材料复印件,由执法人员签字和周宏志签字、摁手印确认。  

经查,当事人在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于2023年3月和6月分别以8000元、9000元的价格回收了2辆报废叉车并停放在原灵武市煜丰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厂区内,准备拆解销售;于2023年7月以4万元的价格回收了发电机组,准备自己使用。因当事人不能提供回收和销售台账,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周宏志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的事实;

2.现场笔录1份3页、询问笔录1份5页、叉车及发电机组照片打印件3张,证明当事人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事实;

3.《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灵市监强制〔2024〕0000029号)、《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场所/设施/财物清单》(灵市监物〔2024〕0000029号)各1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财物实施了查封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2024年3月8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灵市监罚告〔2024〕39号), 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告知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视为放弃此项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的规定,构成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企业登记管理第39条,从轻裁量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3000 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行政处罚幅度进行裁量。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处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通过以下两种方式缴纳罚款。方式一:直接用微信或支付宝扫描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的通用支付-二维码现场缴纳罚款;方式二:携带非税收入电子缴费通知书前往宁夏银行灵武市支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灵武市人民政府(机构名称:灵武市司法局,地址:灵武市怀远路1号,联系电话:0951-4021874)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1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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