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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4011231780260XL/2024-00017 文  号 灵市监处字〔2024〕2号 生成日期 2024-01-30
责任部门 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双随机一公开
所属“五公开” 结果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键词

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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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灵武市竹缘汉餐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40181MAC2XF8U8A

住所(住址):灵武市马家滩镇麦垛山煤矿内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立刚

身份证件号码:64022XXXXXXXXXX11X

2024年1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灵武市马家滩镇马红柳煤矿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中,发现当事人灵武市竹缘汉餐(王立刚)在从事餐饮服务过程中,对购进的食品原料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2024年1月9日,经主管领导批准,我局对灵武市竹缘汉餐(王立刚)涉嫌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2024年1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灵武市市场监管局马家滩市场监管所办公室对负责人王立刚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查,2022年11月23日,王立刚在我局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设立了灵武市竹缘汉餐,同日取得《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从事小餐饮服务活动。2023年12月8日,当事人在食品原料采购中,未按规定对购进的食品原料执行进货查验制度,被我局依法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及《当场处罚决定书》,要求当事人对违法经营行为责令整改并给予警告处罚。2024年1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中,再次发现当事人于2023年12月27日在银川市东环批发市场万和粮油批发店购进石家庄市梨园面业有限公司新乐第一分公司生产的25千克6A馒头粉2袋(价值200元)仍然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制度。  

对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本案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2份6页、调查笔录1份4页,现场检查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制度行为的违法事实。

2.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本案当事人系依法登记成立的个体工商户,即本案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2月8日依法下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1份,证明执法人员已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要求整改的事实。

4.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2月8日依法下发的《当场处罚决定书》1份,证明执法人员已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相互佐证,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摁手印认可。

2024年1月1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灵市监处告字(2024)2号《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的告知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要求,视为放弃此项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应当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采购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凭证,不得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之规定。其行为构成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的”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四)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可以依法从重处罚。”、《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六章中食品安全监管 [719]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制度,[从重]:“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以 730元以上 1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应当给予当事人从重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通过以下两种方式缴纳罚款。

方式一:直接用微信或支付宝扫描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的通用支付二维码现场缴纳罚款;

方式二:携带非税收入电子缴费通知书,前往宁夏银行灵武市支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灵武市人民政府(复议单位:灵武市司法局:地址:灵武市怀远路1号;联系电话:0951-4021874)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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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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