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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4011231780260XL/2024-00003 文  号 灵市监处字〔2023〕181号 生成日期 2023-12-26
责任部门 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双随机一公开
所属“五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键词

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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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灵武市俊杰汽配汽修厂;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马俊杰;

组成形式:个人经营;

注册日期:2023年03月16日;

经营场所:灵武市南苑X区X号;

经营范围:汽车维修;更换机油;汽车配件零售;

登记机关: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40181MA76AQAR5K。负责人:马俊杰,男,回族,身份证号:640XXXXXXXXXXXXX58 ,现住灵武市西湖名邸X期 ,联系电话:136XXXXXX09 。

2023年10月25日,我局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委托天津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道路交通相关产品质量开展监督抽查的检验报告两份,编号分别为NO.EC001P001503014C、NO.EC001P001501047C,报告显示灵武市俊杰汽配汽修厂销售的MVP S3赛驰机油所检项目泡沫性(泡沫倾向/泡沫稳定性)不符合GB 11121-2006《汽油机油》标准;柯易达机动车发动机全性能防冻液所检项目冰点不符合GB 29743-2013《机动车发动机冷却液》标准,上述两款产品依据《2023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润滑油类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与《2023年宁夏回族自治区防冻液、冷却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被判定为产品不合格。2023年10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灵武市俊杰汽配汽修厂进行监督检查,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天津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NO.EC001P001503014C、NO.EC001P001501047C号检验报告,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灵市监检鉴告字〔2023〕CZ-102401号),对检验不合格的1桶MVP S3赛驰机油备样、1桶柯易达机动车发动机全性能防冻液备样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现查明:灵武市俊杰汽配汽修厂于2023年2月27日从银川市宁夏卡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先后以75元/桶的价格购进MVP S3赛驰机油8桶,以115元/桶的价格购进MVP S3赛驰机油8桶,以35元/桶的价格购进柯易达机动车发动机全性能防冻液6桶,购进后在汽修厂予以销售,MVP S3赛驰机油零售价200元/桶,柯易达机动车发动机全性能防冻液零售价60元/桶。2023年10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灵武市俊杰汽配汽修厂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天津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NO.EC001P001503014C、NO.EC001P001501047C号检验报告,报告显示灵武市俊杰汽配汽修厂销售的MVP S3赛驰机油所检项目泡沫性(泡沫倾向/泡沫稳定性)不符合GB 11121-2006《汽油机油》标准;柯易达机动车发动机全性能防冻液所检项目冰点不符合GB 29743-2013《机动车发动机冷却液》标准,均被判定为产品不合格。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论未提出异议,表示认可。截至检验报告送达,涉案的MVP S3赛驰机油售出15桶,其中以115元/桶购进的8桶MVP S3赛驰机油已售罄,库存1桶,柯易达机动车发动机全性能防冻液售出5桶,库存1桶。经核算,涉案货值金额3560元,违法所得1680元。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由《检验报告》、《现场笔录》、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2023年12月19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灵市监罚告字〔2023〕181号,告知当事人拟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陈述、申辩的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理由及事实,本局认定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本局认为,你单位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机动车机油、防冻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之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机动车机油、防冻液的违法行为。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责令你单位停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机动车机油、防冻液的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MVP S3赛驰(汽油机油)1桶、柯易达机动车发动机全性能防冻液1桶;

二、没收违法所得1680元;

三、处货值金额3560元的1.6倍罚款,计5696元。

综上,共计罚没款人民币7376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以下两种方式缴纳罚款。方式一:直接用微信或支付宝扫描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的通用支付二维码现场缴纳罚款;方式二:携带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费通知书前往宁夏银行灵武市支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灵武市人民政府(复议单位:灵武市司法局;地址:灵武市怀远路1号;联系电话:0951-4021874)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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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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