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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4011231780260XL/2023-00188 文  号 灵市监处罚〔2023〕170号 生成日期 2023-12-01
责任部门 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双随机一公开
所属“五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键词

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1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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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灵武市彦霏卫浴经销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40181MA7696PN8R                                  

住所(住址):灵武市高庙路北侧灵州华府X区X号楼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彦霏                        

身份证件号码:6403XXXXXXXXXXXX48  

2023年8月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委托宁夏计量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依法对灵武市彦霏卫浴经销部销售的橱正牌燃气用具连接金属包覆软管(规格型号:RCG20-9)进行抽样检验。

2023年10月18日,我局收到上海市燃气设备计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RBJ-JSY-202308-00085)显示:灵武市彦霏卫浴经销部销售的橱正牌燃气用具连接金属包覆软管(规格型号:RCG20-9)经检验,结构与尺寸项目不符合GJ/T 490-2016的标准要求,系不合格产品。当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灵武市彦霏卫浴经销部送达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RBJ-JSY-202308-00085),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复检的权利、期限、途径等有关事项。截至11月1日,当事人未向我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依据相关规定我局视当事人认同检验结果。

执法人员在送达《检验报告》(报告编号:RBJ-JSY-202308-00085)时,依法对当事人灵武市彦霏卫浴经销部销售的涉案燃气用具连接金属包覆软管的库存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12个涉案燃气用具连接金属包覆软管(含抽检备样3个)。执法人员当场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后,对上述产品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向当事人送达了《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灵市监强制〔2023〕0000012号)、《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场所/设施/财物清单》(灵市监物〔2023〕0000063号),同时告知了当事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2023年11月2日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市局综合执法队备案,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立案,当日,执法人员对灵武市彦霏卫浴经销部的经营者王彦霏进行了询问,调查了解该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业标准的燃气用具连接金属包覆软管的相关情况,并提取了有关资质材料复印件,由王彦霏签字并摁手印确认。  

经查,灵武市彦霏卫浴经销部销售的橱正牌燃气用具连接金属包覆软管(规格型号:RCG20-9)经上海市燃气设备计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检验,所检项目结构与尺寸中,软管不锈钢丝网要求的规定要求为“镀锌钢带厚度应不小于0.2mm”,检验结果为“0.11mm”,单项判定为不合格,橱正牌燃气用具连接金属包覆软管(规格型号:RCG20-9)最终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当事人灵武市彦霏卫浴经销部分别于2023年7月15日、7月21日从银川市兴庆区欧扬电器水暖商行共购进涉案燃气用具连接金属包覆软管15个,购进价格为17元/个,销售价格为40元/个,截止《检验报告》(报告编号:RBJ-JSY-202308-00085)送达当日,共销售了3个。经核算,本案货值金额为600元,违法所得为69元。  

对照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本案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灵武市彦霏卫浴经销部《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王彦霏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依法登记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的市场主体资格的事实;

2.《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编号:wangshaolinsn01342)1份、《现场笔录》1份3页,证明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委托宁夏计量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依法抽样检验的事实;

3.《送达回证》1份、《现场笔录》1份3页,证明了2023年10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灵武市彦霏卫浴经销部送达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RBJ-JSY-202308-00085)的事实;

4.《询问笔录》1份5页、《检验报告》(报告编号:RBJ-JSY-202308-00085)1份,证明灵武市彦霏卫浴经销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业标准的橱正牌燃气用具连接金属包覆软管(规格型号:RCG20-9)的事实;

5.《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灵市监强制〔2023〕0000012号)、《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场所/设施/财物清单》(灵市监物〔2023〕0000063号)各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产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6.银川市兴庆区欧扬电器水暖商行营业执照照片打印件1份、销货票据照片打印件2份,证明灵武市彦霏卫浴经销部销售的涉案产品来源及购进价格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相互佐证,并由执法人员签字和王彦霏签名、摁手印认可。

2023年11月2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灵市监告字〔2023〕170号), 告知了当事人违法的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及所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告知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视为放弃此项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灵武市彦霏卫浴经销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业标准的燃气用具连接金属包覆软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业标准的燃气用具连接金属包覆软管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进行处罚。

综上,当事人灵武市彦霏卫浴经销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销售的橱正牌燃气用具连接金属包覆软管(规格型号:RCG20-9)12个;

2.没收违法所得69元;

3.处货值金额1.5倍罚款9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通过以下两种方式缴纳罚款。方式一:直接用微信或支付宝扫描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的通用支付-二维码现场缴纳罚款;方式二:携带非税收入电子缴费通知书前往宁夏银行灵武市支行缴纳罚款。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灵武市人民政府(机构名称:灵武市司法局,地址:灵武市怀远路1号,联系电话:0951-4021874)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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