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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4011231780260XL/2023-00168 文  号 灵市监处罚字〔2023〕162号 生成日期 2023-11-08
责任部门 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双随机一公开
所属“五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键词

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1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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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灵武市天天向上文具店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宋丹

组成形式:个人经营

注册日期:2017年02月21日

经营场所:灵武市东环路众海建材市场X楼X号房X号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食品销售;烟草制品零售;出版物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一般项目:文具用品零售;文具用品批发;办公用品销售;玩具销售;电子产品销售;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美发饰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日用品销售;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打字复印;新鲜水果批发;新鲜水果零售;新鲜蔬菜批发;新鲜蔬菜零售;水产品批发;水产品零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登记机关: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40181MA75YM0T7L。

负责人:宋丹,女,回族,身份证号:640382XXXXXXXXXX24,现住家和苑X区X-X-X ,联系电话:17XXXXXXXX3。

2023年9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联合灵武市人民检察院、教育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对灵武市天天向上文具店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的萌宠解压挤痘痘9袋、火漆蜡3盒、迷你指甲套装3盒无产品标识,当事人在采购过程中未审验供货者的经营资质,也未建立产品进货台账,不能够提供上述产品的检验报告。上述行为涉嫌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同日,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对上述不能提供产品检验报告的9袋萌宠解压挤痘痘、3盒火漆蜡、3盒迷你指甲套装的儿童玩具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2023年9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灵武市天天向上文具店的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调取了相关证据材料。 

现查明:当事人灵武市天天向上文具店从银川市温州商城采购萌宠解压挤痘痘共19袋,进价1.2元/袋,零售价2元/袋,已售出10袋;火漆蜡共3盒,进价1.5元/盒,售价3元/盒,未售出;迷你指甲套装5盒,进价1元/盒,售价2元/盒,已售出2盒。当事人在采购和销售上述儿童玩具过程中,无统一(或固定)的供货商,在采购过程中未建立并执行进货验收制度,未审验供货者的经营资格,也未建立产品进货台账,不能够提供上述儿童玩具的产品检验报告。经核算,本案货值金额33元,违法所得10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由《现场笔录》现场照片、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2023年10月31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灵市监罚告字【2023】16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陈述、申辩的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理由及事实,本局认定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本局认为,你单位经营不能提供产品检验报告的儿童玩具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相关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一款“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销售者应当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售”之规定,构成经营不能提供产品检验报告的儿童玩具的违规行为。

综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工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停止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之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责令你单位停止销售不能提供产品检验报告的儿童玩具的违规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萌宠解压挤痘痘9袋、火漆蜡3盒、迷你指甲套装3盒;

二、没收违法所得10元;

三、处以货值金额33元的3倍罚款,计99元。

综上,共计罚没款人民币109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以下两种方式缴纳罚款。方式一:直接用微信或支付宝扫描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的通用支付二维码现场缴纳罚款;方式二:携带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费通知书前往宁夏银行灵武市支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灵武市人民政府(复议单位:灵武市司法局;地址:灵武市怀远路1号;联系电话:0951-4021874)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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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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