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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4011231780260XL/2023-00165 文  号 灵市监处罚字〔2023〕163号 生成日期 2023-11-08
责任部门 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双随机一公开
所属“五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键词

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1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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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灵武市尚颜美容养生会所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李海蓉

组成形式:个人经营

注册日期:2019年09月10日

经营场所:灵武市文化路西侧X-X号商业房

经营范围:美容美体服务;保健按摩服务;化妆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登记机关: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40181MA773R4H0D

负责人:李海蓉,女,回族,身份证号:640382XXXXXXXXXX2X,现住灵武市枣园湖畔X区X号楼X单元X号,联系电话:134XXXXXXXX。

2023年8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灵武市尚颜美容养生会所开展日常化妆品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在货架上摆放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黄金蛋白肽1盒(净含量:15ml×5支),限用日期截止2022年4月15日;肽能量冰川水面膜1盒(规格:5g×7枚),限用日期截止2020年6月12日;雪缇雅小分子玻尿酸注氧套3盒,限用日期截止2021年12月20日,上述产品均已超过使用期限。上述行为涉嫌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对涉案超过使用期限黄金蛋白肽1盒(规格:15ml×5支);肽能量冰川水面膜1盒(规格:5g×7枚);雪缇雅小分子玻尿酸注氧套3盒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同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2023年9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灵武市尚颜美容养生会所的相关责任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调取了相关证据材料。         

现查明:当事人灵武市尚颜美容养生会所于2019年09月10日注册登记,从事美容美体服务;保健按摩服务;化妆品零售。2023年8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灵武市尚颜美容养生会所开展日常化妆品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在货架上摆放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黄金蛋白肽1盒(净含量:15ml×5支),厂商广州熙华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38号兴发广场二期B座092号,限用日期截止2022年4月15日;肽能量冰川水面膜1盒(净含量:5g×7枚),厂家广州俏姿颜化妆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大纲领商业中心街7号301厂,限用日期截止2020年6月12日;雪缇雅小分子玻尿酸注氧套3盒,厂商广州熙华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38号兴发广场二期B座092号,限用日期截止2021年12月20日,上述产品均已超过使用期限。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核实,当事人经营的涉案化妆品从梦玉美妆公司购进,黄金蛋白肽(净含量:15ml×5支)进价60元/盒,售价98元/盒,共购进2盒,已售出1盒;肽能量冰川水面膜进价30元/盒,共购进3盒,未售卖,作为赠品送出2盒;雪缇雅小分子玻尿酸注氧套进价60元/盒,售价98元/盒,未售出,上述产品进货票据均已遗失,现场未发现销售台账。经核算,本案货值金额482元,违法所得38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由《现场笔录》、现场照片、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2023年10月31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灵市监罚告字【2023】16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陈述、申辩的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理由及事实,本局认定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之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使用期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本案中,当事人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改正。案发后,及时将不合格商品下架并配合执法人员进行暂扣,销售数量少,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条第一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中止违法行为,或者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制配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之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责令你单位改正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黄金蛋白肽1盒;肽能量冰川水面膜3盒;雪缇雅小分子玻尿酸注氧套3盒;

二、没收违法所得38元;

三、罚款1500元。

综上,共计罚没款人民币1538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以下两种方式缴纳罚款。方式一:直接用微信或支付宝扫描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的通用支付二维码现场缴纳罚款;方式二:携带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费通知书前往宁夏银行灵武市支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灵武市人民政府(复议单位:灵武市司法局;地址:灵武市怀远路1号;联系电话:0951-4021874)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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