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已启用无障碍浏览系统,欢迎点击访问!
索 引 号 1164011231780260XL/2023-00154 文  号 灵市监处罚〔2023〕160号 生成日期 2023-11-03
责任部门 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双随机一公开
所属“五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键词

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160号

保护视力色:              字体颜色: 【       绿恢复默认

当事人:灵武市优加宝贝婴儿用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40181MA760WT230                                  

住所(住址):灵武市文化路西侧工会团委综合楼X楼X号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徐飞                        

身份证件号码:640382XXXXXXXX0615      

2023年9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灵武市优加宝贝婴儿用品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的2支外包装显示为“LUCAS’PAPAWOINTMENT”的化妆品无中文标签。执法人员当场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后,对上述化妆品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向当事人送达了《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灵市监强制〔2023〕0000008号)、《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场所/设施/财物清单》(灵市监物〔2023〕0000057号),同时告知了当事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9月18日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市局综合执法队备案,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立案,9月25日执法人员对灵武市优加宝贝婴儿用品店的经营者徐飞进行了询问,调查了解该店经营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的相关情况,并提取了有关资质材料复印件,由徐飞签字摁手印确认。            

经查,2023年9月13日,当事人灵武市优加宝贝婴儿用品店经营的涉案外包装显示为“LUCAS’PAPAWOINTMENT”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在该店的收银系统内显示的商品名称为“澳洲药房LucasPapaw神奇番木瓜万用膏润唇膏”。涉案化妆品通过直接涂抹到皮肤、嘴唇上,起到润肤、保湿的效果。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涉案化妆品的供货商资质、购销货记录、进货票据及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同时,对当事人未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给予了警告行政处罚。

当事人灵武市优加宝贝婴儿用品店经营的涉案化妆品为最小销售单元,于2021年从海拍客网络平台购进,购进数量为3支,购进价格为61.2元/3支,销售价格为39元/支。经核算,本案的违法所得为18.6元,货值金额为117元。

对照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本案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灵武市优加宝贝婴儿用品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徐飞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依法登记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的市场主体资格的事实;

2.《现场笔录》1份3页、《询问笔录》1份5页、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1页2张、涉案化妆品照片打印件1页2张,证明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的事实;

3.当事人灵武市优加宝贝婴儿用品店收银系统照片打印件2页3张,证明涉案产品为化妆品及其商品名称、销售价格的事实;

4.《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灵市监强制〔2023〕0000008号)、《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场所/设施/财物清单》(灵市监物〔2023〕0000057号)各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记录扣押化妆品数量的事实;

5.《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灵市监责改〔2023〕0000190号)、《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灵市监当罚〔2023〕0000008号)各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行政处罚的事实;        

6. 海拍客网络平台订单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涉案化妆品的购进数量、购进价格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相互佐证,并由执法人员签字和徐飞签名、摁手印认可。

2023年10月2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灵市监告字〔2023〕160号), 告知了当事人违法的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及所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告知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视为放弃此项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灵武市优加宝贝婴儿用品店经营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进口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化妆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标签应当使用规范汉字,使用其他文字或者符号的,应当在产品销售包装可视面使用规范汉字对应解释说明,网址、境外企业的名称和地址以及约定俗成的专业术语等必须使用其他文字的除外。”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进行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8.6元;

2.没收违法经营的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2支;

3.处3000元罚款。

当事人应在收到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通过以下两种方式缴纳罚款。方式一:直接用微信或支付宝扫描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的通用支付-二维码现场缴纳罚款;方式二:携带非税收入电子缴费通知书前往宁夏银行灵武市支行缴纳罚款。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宁夏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灵武市人民政府(机构名称:灵武市司法局,地址:灵武市怀远路1号,联系电话:0951-4021874)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