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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4011231780260XL/2023-00127 文  号 灵市监处字〔2023〕98号 生成日期 2023-09-06
责任部门 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双随机一公开
所属“五公开” 执行公开,管理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键词

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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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灵武市玉财商店(经营者王玉财,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7232XXXXXXXXXX130,家庭住址:山东省信阳县翟王镇马王村X号,现住灵武市银星二号井煤矿外生活区,职业:个体经营,联系电话13XXXXXX738。)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 登记编号:X0810029625

名称:灵武市玉财商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40181MA76HKH004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组成形式:个人经营

经营者:王玉财

注册日期:2020年04月23日

经营地址:灵武市白土岗乡海子井村银星二号煤矿外生活区

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保健食品;卷烟、日用百货、五金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发证机关: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在位于灵武市白土岗乡银星二号煤矿外生活区的灵武市玉财商店检查中,发现其销售过期食品(江南好麦片酥),执法人员当场向该商店经营者王玉财送达了《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整改通知书》(灵市监责改[2023]103号)和《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灵市监当处字[2023]359号),责令该商店立即改正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2023年8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商店的整改情况进行了回访检查,再次发现该商店货架上摆放销售的觅食官牌山椒脆骨24袋,(标示生产厂家:南平市延荣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2.02.22,保质期:9个月)、安食六和牌酸菜牛肉拉面3桶(标示生产厂家:宁夏天之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2年12月05日,保质期:6个月)、安食六和牌牛肉拉面2桶(标示生产厂家:宁夏天之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2年12月05日,保质期:6个月)、白象牌大骨面3袋(标示生产厂家:白象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3年1月11日,保质期:6个月)为过期食品。

2023年8月7日,经报主管领导批准,依法对涉案物品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同日,报局法制科备案,经主管领导批准,对灵武市玉财商店涉嫌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立案调查。

2023年8月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王玉财进行了调查(询问),并调取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执法人员调查后查明,当事人灵武市玉财商店于2020年1月23日,经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后,从事经营活动,2023年3月29日,依法换发取得《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2022年3月17日,当事人灵武市玉财商店的经营者王玉财从盐池县珍木综合批发部购进了觅食官牌山椒脆骨(标示生产厂家:南平市延荣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2.02.22,保质期:9个月)100袋,购进价格为1.00元/袋,销售价格为1.5元/袋,截止检查时止,还有24袋存放于货架待售;2013年1月10日从盐池县珍木综合批发部购进安食六和牌酸菜牛肉拉面、牛肉拉面(标示生产厂家:宁夏天之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2年12月05日,保质期;6个月)各5件(12桶/件),购进价格均为50.00元/件,销售价格为6元/桶,截止检查时止,还有酸菜牛肉拉面3桶、牛肉拉面2桶存放于货架待售;2023年2月10日,从灵武市马家滩镇平价批发超市购进白象牌大骨面(标示生产厂家:白象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3年1月11日,保质期:6个月)2件(24袋/件),购进价格为90元/件,销售价格为4元/袋,截止检查时止,还有3袋存放于货架待售。经核算,该案货值金额为65.25元,由于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对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本案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灵武市玉财商店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王玉财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3页。证明本案当事人系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即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我局2023年7月23日制作的《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灵市监责改[2023]103号)、《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处罚决定书》(灵市监当处字[2023]359号)、《现场笔录》各一份共6页。证明当事人因销售过期食品,被我局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

3.  2023年8月7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3页、2023年8月7日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5页。证明涉案食品的进货渠道、购进时间、购进数量、购进价格、销售价格、销售数量、当事人经责令改正后仍销售过期食品等案件事实;

4.当事人购进的涉案食品进货票据复印件3张。证明涉案食品系从合法的正规渠道进货的事实;

5.  2023年8月7日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打印件7页共14张照片。证明当事人处于正常的营业状态及涉案食品的外观特征、库存数量等案件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相互佐证,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签名、摁手印认可。

2023年月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灵市监处告字(2023)98号《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的告知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要求的,视为放弃此项权力。

据此,办案机构认定: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其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禁止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七)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之规定,构成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食品小销售店、食品小摊点经营者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在一千元以上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处以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食品小销售店、食品小摊点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直至吊销登记证或者收回备案卡”之规定。因本案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经我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灵武市玉财商店(王玉财)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销售的超过保质期的觅食官牌山椒脆骨24袋、安食六和牌酸菜牛肉拉面3桶、安食六和牌牛肉拉面2桶、白象牌大骨面3袋;

二、罚款玖佰元整(9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通过以下两种方式缴纳罚款。方式一:直接用微信或支付宝扫描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的通用支付-二维码现场缴纳罚款;方式二:携带非税收入电子缴费通知书前往宁夏银行灵武市支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灵武市人民政府(复议单位:灵武市司法局:地址:灵武市怀远路1号;联系电话:0951-4021874)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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