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灵武市恒立混凝土外加剂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40181MA75XQTMX5
住所(住址):银川市灵武市农场二站
经营者:王军军
身份证件号码:1427251986XXXX3211
2023年4月13日,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委托工作人员何某、蚁某某向我局提交投诉书,称其已取得Davco德高及图案注册商标,依法享有排他性的独占权利。当事人灵武市恒立混凝土外加剂厂销售的金装德高瓷砖胶TTB II型与该公司生产的德高TTB II大砖瓷砖胶(净含量:20㎏)极其相似,容易误使消费者认为该款“德高”系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所生产,请求查处。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车间存放有被举报的“德高”标识的金装德高瓷砖胶TTB II型待售。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侵犯“德高”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4月14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办案人员对你涉案“德高”标识的金装德高瓷砖胶TTB II型予以抽样检验和先行登记保存。2023年4月24日,我局收到《德高品牌产品鉴定报告》,经商标权利人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对上述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德高”标识的金装德高瓷砖胶TTB II型的商标、包装、装潢、防伪进行辨认,认定为属于侵犯其“德高”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冒用“ ”图形、“TTB”字样的假冒产品,不是其公司生产的产品。当事人对商标权利人的辨认结果没有异议。2023年4月24日,我局对上述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金装德高瓷砖胶TTB II型300袋进行扣押。
经查,当事人灵武市恒立混凝土外加剂厂于2014年5月30日在我局注册登记,在灵武市农场二站从事保温砂浆、灌浆料、混凝土外加剂加工销售至今。商标权利人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使用“ ”图形注册商标号:第1524748号,“德高”注册商标号:第25884605A号,“TTB”注册商标号:第22096740号,系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定的注册商标,均在有效期内,受国家法律保护。
现查明,2022年2月,当事人灵武市恒立混凝土外加剂厂从乌海潘某处购进“金装德高瓷砖胶TTBII型包装袋600只用于包装产品并销售。购进的上述包装袋外印产品名称、版面布局和图案,经过与“德高”注册商标对比,在外观上极度相似。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无法提供上述产品的商标注册证,不能提供注册商标权利人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授权许可其使用商标的证明文书。5月19日,涉案产品经宁夏计量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检测,所检项目符合标准要求。
当事人灵武市恒立混凝土外加剂厂生产的涉案“德高”标识的金装德高瓷砖胶TTB II型共600包(净含量:20㎏),生产成本价11元/包,平均零售价15元/包,货值金额9000元。至案发时止,已销售300包,库存300包被本局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后被本局依法予以扣押。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3年4月13日,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举报材料1份共14页,证明“德高”商标系其注册商标和本案的来源。
证据二、执法人员于2023年4月13日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3页并附照片6张,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涉案“德高”标识的金装德高瓷砖胶TTB II型的现场情况。
证据三、当事人提供的其《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四、2023年4月13日,《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灵市监先登〔2023〕1号)和《财物清单》以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涉案德高瓷砖胶TTB II型采取先行登记保存,并送达当事人签收的事实。
证据五、2023年4月14日,办案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3页,产品抽样单3页,证明宁夏计量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对当事人涉案产品依法抽样检验,当事人对抽检情况无异议的事实;
证据六、2023年4月24日,权利人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出具并盖章确认的产品鉴定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涉案金装德高瓷砖胶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依据。
证据七、2023年4月24日,《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灵市监强制〔2023〕04号)和《财物清单》以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涉案金装德高瓷砖胶TTB II型实施扣押,并送达当事人签收的事实。
证据八、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的《产品鉴定报告》送达回证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收到由厂家出具鉴定结论无的事实。
证据九、《宁夏计量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报告》(编号NO:23070238、编号NO:223070239、编号NO:223070240)原件各1份共12页,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涉案产品经法定检测机构检验,其检验结论为“合格”的事实。
证据十、调查人员于2023年5月17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6页,证明当事人对涉案产品的包装进货渠道、进货时间、进货数量、生产加工数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以及承认其违法经营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相互佐证,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摁手印认可。
对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本案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2023年6月15日,本局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灵市监罚告〔2023〕48号),告知了当事人违法的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及所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6月27日,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视为放弃此项权利。
本局认为,商品商标主要区别商品及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持有的“”、“德高”、“TTB”注册商标在有效保护期内,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当事人灵武市恒立水泥土外加剂厂生产销售的标注“德高”标签的金装德高瓷砖胶TTB II型上使用了“德高”、“TTB”商标和“
”相似图案。且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证实没有授权过当事人使用涉案批次的金装德高瓷砖胶TTB II型(净含量: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认定当事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能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积极配合调查。涉案产品经宁夏计量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抽样检验,产品质量合格,违法行为未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 (试行)》第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的依法从轻处罚情形。我局在裁量中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174【从轻】“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7.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拟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当事人侵犯“德高”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金装德高瓷砖胶TTB II型300包(标称货值4500元);
二、对当事人生产销售侵犯“德高”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金装德高瓷砖胶TTB II型的行为处以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宁夏银行灵武市支行营业部缴纳罚款。执罚单位代码:1164011231780260XL;罚款收入代码:137005;项目名称:罚没;户名:灵武市财政局收费罚没收入集中户;账号:290001411XXXXX201。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灵武市人民政府(机构名称:灵武市司法局,地址:灵武市怀远路1号,联系电话:0951-4021874)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