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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4011231780260XL/2023-00117 文  号 灵市监处罚字〔2023〕62号 生成日期 2023-07-16
责任部门 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双随机一公开
所属“五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键词

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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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宁夏达美医药有限公司益生堂大药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药品经营许可证  证号:灵审服药证字[2020]01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81MA762B2B9B

住所(住址)灵武市马家滩镇马家滩村商业街2-15号

经营场所:灵武市马家滩镇商业街1号楼5号

负责人候国风

身份证号码6401211974XXXX2129  

2023年5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位于灵武市马家滩镇马家滩村商业街2-15号的宁夏达美医药有限公司益生堂大药房存在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执法人员当场向该药店下发了《灵武市市场监管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和《灵武市市场监管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药店立即停止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2023年6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涉事药店的整改情况进行了回访检查,发现该药店仍存在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  

2023年6月6日,报局政策法规室备案,经主管领导批准,对宁夏达美医药有限公司益生堂大药房涉嫌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立案调查。  

202361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负责人候国风进行了调查(询问),并调取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执法人员调查后查明,当事人宁夏达美医药有限公司益生堂大药房于2017年8月29日登记成立,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从事中药、化学药、生物制品的零售(连锁)。2023年5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为此,执法人员当场向该药店下发了《灵武市市场监管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和《灵武市市场监管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药店立即停止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2023年6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涉事药店的整改情况进行了回访检查,发现该药店于2023年5月24日从宁夏达美医药有限公司购进阿莫西林胶囊(规格50粒,批号202302020)100盒,截至检查时止,已销售20盒,尚有库存80盒,执法人员当场查验了2023年5月24日以来的销售处方,实际收集的处方为13盒,仍存在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

对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本案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宁夏达美医药有限公司益生堂大药房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候国风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5页。证明本案当事人系依法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即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宁夏达美医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随货通行单复印件、各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涉案药品系从正规渠道购进的事实;

3.《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灵市监责改[2023]1358号)、《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处罚决定书》([2023]354号)、2023年5月12日制作的《现场笔录》各1份共6页、现场拍摄的照片2页共3张照片。证明当事人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被我局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

4.2023年6月1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3页、2023年6月19日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6页。证明当事人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经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后仍实施违法行为等案件事实;

5.2023年6月1日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打印件3页共6张照片、当事人提供的处方打印件7页共13张处方。证明当事人处于正常的营业状态、涉案药品的外观特征、收集的涉案药品处方为13盒等案件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相互佐证,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签名、摁手印认可。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本局认定当事人未凭医师出具的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管理办法》第十八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依据《药品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局研究决定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0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宁夏银行灵武市支行营业部缴纳罚款。执罚单位代码:1164011231780260XL;罚款收入代码:137005;项目名称:罚没;户名:灵武市财政局收费罚没收入集中户;账号:290001411XXXXX201。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灵武市人民政府(复议单位:灵武市司法局:地址:灵武市怀远路1号;联系电话:0951-4021874)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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