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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4011231780260XL/2023-00116 文  号 灵市监处罚字〔2023〕45号 生成日期 2023-07-10
责任部门 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双随机一公开
所属“五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键词

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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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武市拾零文具店;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眭玲;组成形式:个人经营;注册日期:2021年03月29日;经营场所:银川市灵武市城区街道上元名城东门Sla-4号营业房;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食品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经营(销售散装食品);保健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文具用品零售;办公用品销售;玩具销售;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电子产品销售;美发饰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登记机关: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40181MA76M5RR18。

2023年5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灵武市拾零文具店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的学生产品弓箭水枪11个、合金车模17个无标签标识,当事人在采购过程中未审验供货者的经营资质,也未建立产品进货台账,不能够提供上述产品的检验报告。上述行为涉嫌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同日,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对上述不能提供产品检验报告的11个弓箭水枪、17个合金车模学生产品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2023年5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灵武市拾零文具店的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调取了相关证据材料。  

现查明:2022年9月,当事人灵武市拾零文具店从银川采购弓箭水枪1板共12个,进价1元/个,零售价2元/个,销售1个;合金车模1板共24个,进价0.5元/个,零售价1元/个,销售7个。当事人在采购和销售上述学生产品过程中,无统一(或固定)的供货商,在采购过程中未建立并执行进货验收制度,未审验供货者的经营资格,也未建立产品进货台账,不能够提供上述学生产品的产品检验报告。经核算,本案货值金额48元,违法所得4.5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由《检验报告》《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2023年6月8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灵市监处罚字〔2023〕4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陈述、申辩的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理由及事实,本局认定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能提供产品检验报告的学生产品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相关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一款“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销售者应当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售”之规定,构成销售不能提供产品检验报告的学生产品的违规行为。

当事人销售不能提供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学生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工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停止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能提供产品检验报告的学生产品的违规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弓箭水枪11个、合金车模17个;

二、没收违法所得4.5元;

三、处以货值金额48元的3倍罚款,计144元。

综上,共计罚没款人民币148.5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宁夏银行灵武市支行营业部缴纳罚款。执罚单位代码:1164011231780260XL;罚款收入代码:137005;项目名称:罚没款;户名:灵武市财政局收费罚没收入集中户;账号:290001411XXXXX201。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灵武市人民政府(复议单位:灵武市司法局;地址:灵武市怀远路1号;联系电话:0951-4021874)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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