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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4011231780260XL/2023-00099 文  号 灵市监处字〔2023〕12号 生成日期 2023-04-26
责任部门 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双随机一公开
所属“五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键词

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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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灵武市情怀餐吧,经营者吴小琴女,回族,出生日期1982年11月5日,身份证号码64210XXXXXXXXXX946,家庭住址宁夏灵武市郝家桥镇沈家湖村一队,现住灵武市马家滩镇商业街1号楼X号营业房职业:个体经营,联系电话139XXXXX944

  称:灵武市情怀餐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40181MAC7TEDW60

类    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灵武市马家滩镇商业街1号楼X号

经 营 者:吴小琴

组成形式:个人经营

注册日期:20230208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登记机关: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位于灵武市马家滩镇商业街1号楼5号营业房门头字号招牌为情怀餐吧的餐饮服务单位,在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的情况下对外营业,存在无证经营行为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吴小琴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吴小琴立即停止无证经营的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2023年3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餐吧的整改情况进行了回访检查,检查发现:该餐吧仍然在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的情况下对外营业

2023年3月6日,报局政策法规室备案,经主管领导批准,对吴小琴涉嫌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立案调查  

202331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吴小琴进行了调查(询问),并调取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执法人员调查后查明,当事人灵武市情怀餐吧于2023年2月8日,经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后,在未办理《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的情况下,从事经营活动,2023年2月10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吴小琴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吴小琴立即停止无证经营的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2023年3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餐吧的整改情况进行回访检查时发现,该餐吧仍然在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的情况下对外营业

另查明,当事人经营的情怀餐吧建筑面积为142.52平方米。  

对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本案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灵武市情怀餐吧的《营业执照》、当事人吴小琴的身份证、健康体检合格证复印件1份共3页。证明本案当事人系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即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租房合同、房产证复印件各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情怀餐吧建筑面积为142.52平方米的事实;

3.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灵市监责改[2023]1360号)、灵武市当场处罚决定书([2023]348号)、2023年2月10日制作的《现场笔录》各1份共6页、现场拍摄的照片1页共1张照片。证明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被我局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

4.2023年3月6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3页、2023年3月13日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6页。证明当事人无证经营的起始时间、营业面积当事人经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后仍实施违法行为等案件事实;

5.2023年3月6日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打印件1页共2张照片。证明当事人处于正常的营业状态等案件事实。

根据以上事实,本局认定: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第一款“从事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以下称为登记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并说明理由。”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从事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之规定。本局决定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30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宁夏银行灵武市支行营业部缴纳罚款。执罚单位代码:1164011231780260XL;罚款收入代码:137005;项目名称:罚没;户名:灵武市财政局收费罚没收入集中户;账号:29000141100000201。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灵武市人民政府(复议单位:灵武市司法局:地址:灵武市怀远路1号;联系电话:0951-4021874)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41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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