佘文线,男,汉族,出生日期:1993年5月24日,身份证号码:41272XXXXXXXXXX316,户籍地: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四通镇;现住址:宁夏灵武市花畔里小区X-X-X;电话:18XXXXXX086。
经查,“西部大开发”活动实际为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牟取利益。2018-2021年间,在其好友周豪的诱骗下,以到灵武市干光伏安装为由,缴纳33500元参加“西部大开发”传销。2019年,当事人为获取不法利益,又介绍其好友孙黑旦加入了“西部大开发”传销。截至调查结束,当事人因参加“西部大开发”传销共获利1083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我局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等主要证据证明。
2023年4月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灵市监告字〔2023〕2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陈述、申辩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理由及事实,本局依法视同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据此,本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三)项之规定,构成参加传销活动的违法行为。
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罚款贰仟元整(20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宁夏银行灵武市支行营业部缴纳罚款。执罚单位代码:1164011231780260XL;罚款收入代码:137005;项目名称:罚没;户名:灵武市财政局收费罚没收入集中户;账号:29000XXXXX0000XX1。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灵武市人民政府(复议单位:灵武市司法局;地址:灵武市怀远路1号;联系电话:0951-4021874)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1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