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灵武市泾灵新村干鲜果蔬菜水果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40181MA770DW743
住所(住址):灵武市郝家桥镇泾灵新村商业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蒙旭娟
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肉类制品、保健食品、卷烟、雪茄烟、日用品、粮油、农副产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身份证件号码:64222XXXXXXXXXX029。
2023年1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春节期间食品专项检查时,依法对位于灵武市郝家桥镇泾灵新村商业街一家字号名称为“灵武市泾灵新村干鲜果蔬菜水果店”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该商店销售的净含量为135克的康师傅牌1倍半滕椒水煮牛肉面1袋,生产日期为2022年6月5日,保质期6个月,已过保质期36天。执法人员当即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后现场对涉案食品进行暂扣。
2023年2月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提取了相关材料,了解当事人违法事实的相关情况。
经查,2005年08月11日,灵武市泾灵新村干鲜果蔬菜水果店在我局注册成立,经营场所面积约22平方米,主要从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日用百货等零售。
2022年12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农村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时,依法对灵武市泾灵新村干鲜果蔬菜水果店进行监督检查中,发现其经营场所有2袋红山河牌火锅底料已过保质期,执法人员依法下发了《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和《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处罚决定书》,责令其停止销售,要求当事人对上述食品进行下架处理,并对该行为给予行政警告处理。2023年1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春节期间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时,对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又发现该店货架上有1袋规格为135克的康师傅牌1倍半滕椒水煮牛肉面 ,生产日期2022年6月5日,保质期6个月,已超过保质期36天。
当事人于2022年8月1日,从灵武市建忠商行购进涉案规格为135克的康师傅牌1倍半滕椒水煮牛肉面2件,每件购进价格为50元,每件24袋,销售价格每袋为2.5元。截止查获时已销售47袋,该案货值金额为2.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证明经营者身份及已取得合法主体资格;
证据二、2022年12月1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发的《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共1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进行整改的事实;
证据三、2022年12月1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发的《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处罚决定书》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销售过期红山河牌火锅底料(初次违法)被我局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的事实;
证据四、2023年1月20日,《现场笔录》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仍然存在销售过期规格为135克的康师傅牌1倍半滕椒水煮牛肉面商品的事实以及店内经营的情况;
证据五、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共2张,证明当事人的经营状态及涉案食品过期的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经营者蒙旭娟提供的灵武市建忠商行销售单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及涉案过期食品的购进价格、数量购进地址等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相互佐证,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摁手印认可。
2023年4月18日,本局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灵市监处告字〔2023〕27号),告知了当事人违法的事实、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及所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4月24日,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视为放弃此项权利。
本局认为,《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禁止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七)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之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食品小销售店、食品小摊点经营者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在一千元以上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处以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食品小销售店、食品小摊点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直至吊销登记证或者收回备案卡。”之规定,同时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716【从重】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对食品小销售店、食品小摊点经营者处以76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2022年12月13日、2023年1月20日,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被执法部门2次查获,当事人对执法部门的警告置之不理,该违法行为已经发生且无法改正,鉴于食品安全群众关注度高,根据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四个最严”要求,办案人员建议对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从重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二项之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规格为135克的康师傅牌1倍半滕椒水煮过期牛肉面 1袋;
二、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宁夏银行灵武市支行营业部缴纳罚款。执罚单位代码:1164011231780260XL;罚款收入代码:137005;项目名称:罚没;户名:灵武市财政局收费罚没收入集中户;账号:29000XXXXX0000X01。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灵武市人民政府(机构名称:灵武市司法局,地址:灵武市怀远路1号,联系电话:0951-4021874)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2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