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灵武市万家香调料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40181MA76AUKM9L;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灵武市郝家桥镇泾灵新村商业街;
组成形式:个人经营;
注册日期:2013年06月18日;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小花;
身份证号码:642125XXXXXXXXXX217;
经营范围:主要销售预包装兼散装食品,乳制品、日用百货、保健品、五金百货、凭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卷烟、雪茄烟、农副产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3年1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称:“灵武市郝家桥镇泾灵新村商业街一商店向未成年人售烟”,同日,经局长批准,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灵武市郝家桥镇泾灵新村商业街一家字号名称为“灵武市万家香调料店”的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核查,发现其店内存放销售的兰州牌(三个价格位)21包、芙蓉王9包、玉溪9包、雲烟8包、利群1包、好猫10包、延安3包、黄山2包卷烟。同时,执法人员对举报内容进行了调查。
2023年1月2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提取了相关材料,了解当事人违法事实的相关情况。
经查:2005年08月11日,当事人灵武市万家香调料店在我局注册成立,主要从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日用百货等零售。
2023年春节期间,当事人为了增加经营收入,在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其他商店以零售价购进香烟,置于其店内以购进价零售,来吸引顾客增加客流量,购售过程未作任何记录和台账。截至案发时,当事人以20元的价格购进硬珍品兰州牌卷烟10包,没有销售;以6元的价格购进硬黄兰州牌卷烟10包,销售了1包;以11元的价格购进硬如意兰州牌卷烟10包,销售了8包;以25元的价格购进芙蓉王牌卷烟10包,销售了1包;以23元的价格购进玉溪牌卷烟10包,销售1包;以11元的价格购进了雲烟进了10包,销售2包;以15元的价格购进好猫牌卷烟10包,没有销售;以16元的价格购进利群牌卷烟10包,销售9包;以7元的价格购进黄山牌卷烟10包,销售8包;以7元的价格购进延安牌卷烟10包,销售了7包。经核算,涉案卷烟违法经营额1410元。现场检查,未发现当事人有向未成年人售烟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1年1月20日,我局接到银川12345市民热线办理工单(工单编号:DH2301186010004081)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经营卷烟的案件线索来源;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2页,证明经营者身份的事实及已取得合法主体资格;
证据三、2023年1月20日,《现场笔录》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认可其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烟草的数量、违法经营额等事实;
证据四、2023年1月29日,执法人员对负责人李小花进行的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认可其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烟草的数量、违法经营额等事实及销售过期食品的相关事实;
证据五、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共2张,证明当事人的无证销售卷烟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相互佐证,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摁手印认可。
2023年4月20日,本局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灵市监处告字〔2023〕28号),告知了当事人违法的事实、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及所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4月27日,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视为放弃此项权利。
本局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经营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作如下行政处罚:处以违法经营总额1410元30%的罚款,计423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宁夏银行灵武市支行营业部缴纳罚款。执罚单位代码:1164011231780260XL;罚款收入代码:137005;项目名称:罚没;户名:灵武市财政局收费罚没收入集中户;账号:29000XXXXX0000X01。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灵武市人民政府(机构名称:灵武市司法局,地址:灵武市怀远路1号,联系电话:0951-4021874)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2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