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已启用无障碍浏览系统,欢迎点击访问!
索 引 号 /2023-00380 文  号 灵市监处字〔2023〕23号 生成日期 2023-04-27
责任部门 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双随机一公开
所属“五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键词

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23号

保护视力色:              字体颜色: 【       绿恢复默认

当事人:灵武市强氏喜阿婆粥饼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40181MA764M3R7X              

住所(住址):灵武市西平街湖景商业街广场2B-8号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杨少兵                        

身份证件号码:64212XXXXXXXXXX316                              

2022年12月15日,我局委托内蒙古华测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灵武市强氏喜阿婆粥饼店销售的花卷进行抽样送检。2023年1月16日,我局收到内蒙古华测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No:A2220583997101009C、A2220583997101008C,报告显示,灵武市强氏喜阿婆粥饼店销售的大、小花卷经该公司检测,大花卷所检项目中铝残留量的实测值为“88.1mg/kg”,小花卷所检项目中铝残留量的实测值为“84.3mg/kg”,均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均为不合格花卷。1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复检的权利及期限、途径等有关事项。截至1月31日,当事人未向我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依据相关规定我局视当事人认同检验结果。

我局执法人员在送达检验报告时,对该店的后厨及库房进行了检查,发现面点房的调料区内放有半袋“钻星”牌泡打粉(净含量:250g,配料中含硫酸铝铵),当事人不能提供添加剂使用记录。2月1日填写《立案审批表》并附上《现场笔录》报市局政策法规室备案后经主管领导批准立案,当日执法人员对灵武市强氏喜阿婆粥饼店的经营者杨少兵进行了询问,调查了解该店销售不合格花卷的相关情况,并提取了有关资质材料的复印件,由当事人签字摁手印。  

经查,20131127日,当事人灵武市强氏喜阿婆粥饼店经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成立,主要从事中型餐馆(含凉菜、不含裱花蛋糕、不含生食海产品)服务;预包装食品、酒零售。

现查明,抽检批次的大、小花卷均为当事人自制,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发布的《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2014年第8号)规定,小麦粉及其制品(除油炸面制品、面糊、裹粉、煎炸粉外)生产中不得使用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当事人在制作花卷的过程中添加了泡打粉(配料中含硫酸铝铵),导致制作出的花卷不合格。

当事人制作的大花卷数量为1kg,销售价格为32.14元/kg,制作的小花卷数量为1kg,销售价格为37.5元/kg,截止检验报告送达当日,已全部销售。经核算,本案的货值金额为69.64元,违法所得为69.64元。

对照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本案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灵武市强氏喜阿婆粥饼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经营者杨少兵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依法登记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的市场主体资格的事实;

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2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配合第三方内蒙古华测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依法抽检的事实;

3.《现场笔录》1份2页、《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No:A2220583997101009C、A2220583997101008C)的事实;

4.内蒙古华测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2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花卷不合格的事实;

5.《询问笔录》1份5页、现场照片1份2张,证明当事人在制作花卷的过程中添加了含有硫酸铝铵的泡打粉导致花卷铝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相互佐证,并由执法人员签字和杨少兵签名、摁手印认可。

202342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灵市监听告字〔20231号), 告知了当事人违法的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及所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可以要求听证,在法定告知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且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此项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灵武市强氏喜阿婆粥饼店在制作花卷过程中添加含有硫酸铝铵的泡打粉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发布的《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2014年第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处罚。

综上,当事人在制作花卷过程中添加含有硫酸铝铵的泡打粉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发布的《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2014年第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69.64元;

2.并处10000元罚款。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宁夏银行灵武市支行营业部缴纳罚款。执罚单位代码1164011231780260XL;罚款收入代码:137005;项目名称:罚没;户名:灵武市财政局收费罚没收入集中户;账号:29000xxxXX0000X01。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宁夏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灵武市人民政府(机构名称:灵武市司法局,地址:灵武市怀远路1号,联系电话:0951-4021874)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427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