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宁夏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640323317866267B;法定代表人:郭家瑜;电话147XXXXX881;住所(住址):宁夏盐池县宁鲁花园西门南侧X营业房。
2021年8月27日,我局根据灵建发〔2021〕185号文件精神,对宁夏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灵武市开发的“熙水台”住宅项目的宣传、销售情况进行现场检查。2021年8月30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证据通知书》(灵市监限证字〔2021〕301号)。同日,当事人经理雷鹏伟获得授权并于2021年9月10日接受询问。现场检查以及询问雷鹏伟期间,依法收集、提取了:《情况说明》1份共1页、《宁夏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灵武分公司熙水台二期广告物料》1份共1页、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及当事人销售“熙水台”项目宣传所用的彩页3张、拍摄“熙水台”项目建设中所用的前置净水器照片2张、展板照片1张、螺旋式导水槽照片2张,“熙水台”项目建设中所用的前置净水器使用说明书1份、《关于熙水台项目商业悦来金街的特别说明》1份共1页。执法人员调查后查明:
1.当事人在宣传“熙水台” 住宅项目时,所用的彩页以及摆放在售楼部后门处的展板上写有“全屋净水系统设备静享健康”字样。经实地查看以及询问当事人委托代理人雷鹏伟,“全屋净水系统设备 静享健康”即熙水台项目在入户水表后安装的前置过滤器(型号WAH-060),该种过滤器出水水质根据使用说明显示: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一般水质处理器》(2001)的要求。不符合中国标准化协会2018年发布的《全屋净水系统设计、设备安装及维修规范》T/CAS295-2018中对“全屋净水”要求。同时在当事人宣传彩页上写有“全城告急、最后争藏”“3000余业主的先天优势”的宣传用语无事实依据。
2.当事人在宣传“熙水台”住宅项目时,所用的彩页(悦来金街介绍彩页,A4)上写有“钱景可期”“坐享财富”等有投资回报承诺或暗示回报字样,该种彩页在宁夏未来新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制作,共计制作10000份,制作总价21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关于印发《2021年整顿规范灵武市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灵建发〔2021〕185号)复印件一份,证明现场检查依据;
证据二、《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及现场检查的情况;
证据三、《宁夏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灵武分公司熙水台二期广告物料》1份共1页,证明彩页(悦来金街介绍彩页,A4)的制作费用以及数量的事实;
证据四、我局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雷鹏伟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计5页,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五、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提取的熙水台项目宣传所用的彩页3张,证明当事人发布的广告内容的事实;
证据六、《情况说明》1份共1页、《关于熙水台项目商业悦来金街的特别说明》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宣传“熙水台”项目广告内容以及进行申辩的事实;
证据七、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提取的杨莉、范倩名片各一张,证明其在当事人处就职的事实;
证据八、我局向当事人下达的《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共2页,证明我局要求其提供证据的事实;
证据九、当事人提供的前置净水器使用说明书1份,证明熙水台项目安装的前置过滤器型号、性能的事实;
证据九、雷鹏伟的身份证照片1张共计1页,《授权委托书》1份共1页,证明雷鹏伟的身份及受当事人委托的事实;
证据十、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营业及建筑资质的事实;
证据十一、执法人员拍摄的“熙水台”项目建设中所用的前置净水器照片2张、展板照片1张、螺旋式导水槽照片2张,证明熙水台项目所用的过滤器外形以及该项目宣传用语内容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相互佐证,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摁手印认可。
2021年12月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灵市监告字〔2021〕2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当事人陈述、申辩、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在法定陈述、申辩期限内,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理由及事实,提出组织听证。2021年12月20日,我局组织听证,经当事人陈述、申辩,结合当事人所提供的材料,我局依法对其违法行为重新进行了认定。
据此,本局认定:
1.当事人在其宣传所用的彩页上印有“全屋净水系统设备 静享健康”实际仅安装前置过滤器的行为以及宣传“3000余业主的先天优势”“全城告急、最后争藏”的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涉嫌构成开展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处以45万元罚款。
2.宁夏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宣传“熙水台” 住宅项目时,所用的彩页(悦来金街介绍彩页,A4)上写有“钱景可期”“坐享财富”字样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一)项“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之规定,涉嫌构成发布含有投资回报承诺的房地产广告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决定对当事人处以广告费用2倍罚款,即2100*2=4200元。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45.42万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宁夏银行灵武市支行营业部缴纳罚款。执罚单位代码:1164011231780260XL;罚款收入代码:137005;项目名称:罚没;户名:灵武市财政局收费罚没收入集中户;帐号:29000XXXX0000XXXX。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灵武市人民政府(复议单位:灵武市司法局;地址:灵武市怀远路1号;联系电话:0951-4021874)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2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