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灵武市振福美食楼印象灵州店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2640181MA76JQTC2M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灵武市印象灵州商住小区19号商业楼1层商业2号房(复式)
经营者:马正祥
注册日期:2020年7月29日
经营范围:正餐服务;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日用百货、办公用品、文具用品、食用农产品(不含生猪产品)批发兼零售、保健食品零售、糕点制售、自制饮品制售、会议服务、餐饮技术咨询、技术推广、普通货物道路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登记机关: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者马正祥,男,35岁,回族,现住灵武市玉湖林湾X号楼X单元XXX室,邮政编码750400,身份证号码640324XXXXXXXX2616,联系电话130XXXX7000,系个体工商户。
现查明,灵武市振福美食楼面对餐饮消费群体宣传展示的菜谱中,标识名称为“中华鲟鱼”的菜品中所使用的鲟鱼为人工养殖鲟鱼,并非长江流域的野生“中华鲟鱼”,经营者为吸引客源,提升餐厅档次,将普通人工养殖的鲟鱼,标识为“中华鲟鱼”的行为,涉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该行为已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之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
2020年12月21日,经执法人员全面检查后发现,该店标识名称为“滋补将军锅”的菜品,在该菜品特点及营养价值介绍中叙述到“其汤入口鲜浓不腻、醇和爽滑、回味唇齿留香,富含维生素AE和丰富的胶原带白,各种氨基酸,不饱和脂肪酸及微量元素,能提高人体免疫力,促进新陈代谢加强人体抗病能力,美容养颜滋阴壮阳补血,消肿平肝火治疗肝硬化,充分补钙、铁、梓、硒等矿物质具有延缓衰老等功效,颇受新老顾客的喜爱被誉为“男人的加油站,女人的美容院”。该菜品介绍语中涉及疾病治疗等用语。标识名称为“特色麻椒鱼”的菜品,该菜品宣传语中叙述到:“鱼肉富含有丰富的镁元素,对心血管系统有很好的保护作用,有利于预防高血压、心肌梗死等心血管疾病;鱼肉中富含有维生素A、铁、钙、磷等,常吃鱼还有养肝补血、泽肤养发的功效”。该菜品介绍语中涉及疾病预防等用语。当事人在无任何调查报告、权威发布的情况下,通过菜谱宣传,误导消费者认为该菜品对疾病有预防治疗的功效。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构成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的违法行为。
经查实,当事人所使用的菜谱,系当事人于2020年9月9日委托银川市兴庆区阳光传媒工作室制作,该批菜谱共制作3本,每本制作价格为220元。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灵武市振福美食楼印象灵州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马正祥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系依法登记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的事实,即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证据照片5张;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三、《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的事实;
证据四、马正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该店存在违法行为确认的事实;
证据五、收据复印件1份,证明该次菜谱制作价格的事实;
证据六、四川润兆渔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产地证明,各1份,证明当事人所使用鲟鱼为杂交鲟的事实;
证据六、永宁县望远镇海飞渔行《营业执照》、销货凭证,送检凭证各1份,证明当事人依法索证索票及原料来源的事实;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并由执法人员签字和当事人签名、盖章认可。
2021年2月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灵市监告字〔2021〕18号)《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告知了当事人违法的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及所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告知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视为放弃此项权利。
当事人灵武市振福美食楼印象灵州店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之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之规定,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之规定进行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以广告费用三倍的罚款。
当事人灵武市振福美食楼印象灵州店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之规定进行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以广告费用一倍的罚款。
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以广告费用660元四倍的罚款,计264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宁夏银行灵武市支行营业部缴纳罚款。执罚单位代码1164011231780260XL;罚款收入代码:137005;项目名称:罚没;户名:灵武市财政局收费罚没收入集中户;账号:29000141100000201。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宁夏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灵武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2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