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宁夏金色纪念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社会同一信用代码:91640181MA77057B40;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宁夏灵武市东盛路以西健康街以南花雨湖滨S-3幢16、17号房;法定代表人:李飞;注册资本:100万元;成立日期:2018年10月24日;营业期限:长期;经营范围:正餐服务;餐饮管理;市场调研服务;厨房设备、日用品销售;食品生产技术转让、技术咨询;KTV娱乐服务;酒的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法定代表人李飞,男,汉族,身份证号码:640382XXXXXXXX1913,注册公司时使用手机号181XXXX9963,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公示注册联络员。
当事人宁夏金色纪念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10月24日,自2019年3月12日起,因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被我局责令停止经营活动,限期15个人工作日办理许可手续,截止期满我局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许可资料,执法人员在正常的日常巡查中未发现当事人有经营行为。经查,当事人成立后自行停止营业活动超过6个月。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来文处理单复印件1份共1页、《灵武市公安局关于“红色纪念KTV”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案线索移交的函》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案件来源的事实;
2. 办案人员提取的《灵武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询问笔录共计14页,证明案件线索来源的事实;
3.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李飞的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各1份共2页,证明宁夏金色纪念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经营者为李飞的事实;
4.当事人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灵武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各1份共7页,证明经营者身份的事实;
5.执法人员制作的《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共2页,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的事实;
6.执法人员制作的《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灵市监封字〔2020〕0000048号)1份共3页,证明我局依法对涉案场所进行查封的事实;
7.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共3张,证明当事人的经营状态及涉案食品的存放位置的事实;
8.执法人员对法人李飞进行的询问笔录1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认可其未经营情况的事实;
9.执法人员对马亮进行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对杨辉进行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马亮、杨辉未从事经营活动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相互佐证,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签名、摁手印认可。
对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本案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2020年5月13日,本局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灵市监告字〔2020〕31号),《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灵市监听告字〔2020〕8号),告知了当事人违法的事实、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及所享有的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截止5月19日期满,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视为放弃此项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吊销宁夏金色纪念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灵武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