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刘鹏奎,男,38岁,汉族,现住灵武市西苑小区,邮政编码750400,身份证号码61**********13 ,联系电话17********10,系个体工商户。
名称:灵武市凯硕家纺店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2640181MA7645LD0Q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银川市灵武市商贸广场A10-01号
经营者:刘鹏奎
注册日期:2015年2月6日
经营范围:床上用品、针织品,日用百货批发兼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登记机关: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查明,2020年1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据《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开展部分消费品质量专项检查治理的通知》,宁市监函[2019214号文件,配合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灵武市凯硕家纺店销售的被子进行抽样送检。
2020年5月9日,我局收到重庆市计量质量研究出具的编号为:№:2020-03EC010546的检验报告,该检验报告显示:灵武市凯硕家纺店销售的爱妮神床上用品厂生产的被子,经该检测公司检验,所检项目中纤维含量偏差率项目不符合GB/T 22796-2009标准要求,纤维含量偏差率项目中明示值为100%棉,实际检验结果为100%聚酯纤维,单项判定为不合格,最终检验结论为本次抽查商品不合格。当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报告,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复检的权利及期限、途径等有关事项。截止2020年5月27日,当事人未向我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依据相关规定我局视当事人认同检验结果。
执法人员在送达检验报告时,依法对该店销售的不合格产品库存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不合格被子2条,执法人员立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依法对不合格被子进行扣押,当场向当事人下发了《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灵市监扣[2020]第03号),并制作了《现场笔录》,于5月27日,报市局法制科备案后经主管领导批准立案。6月3日,执法人员对灵武市凯硕家纺店的经营者刘鹏奎进行了询问(调查),调查了解该店涉案商品的销售、库存等情况,并提取了有关资质材料、涉案商品销售情况的有关书面材料复印件,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经查,灵武市凯硕家纺店从南通市叠石桥爱妮神家纺店购进了该批被子,进货时未向供货商索取票据、检验合格等相关资质。经调查,该批被子的购进数量为25条,购进价格为85元/条,销售了22条,销售价格为110元/条,每条获利25元。经核算,该批安全带的货值金额为2750元,违法所得550元,截止检验报告送达时剩余2条未销售。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灵武市凯硕家纺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刘鹏奎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系依法登记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的事实,即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关于开展部分消费品质量专项检查治理的通知,证明依法抽检的事实;
证据三、抽检现场笔录(1份),证明抽检时现场情况;
证据四、产(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编号:19003752(1份),证明本案涉案商品系依法抽检的事实;
证据五、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0-03EC010546)(1份),证明本案的案件来源及涉案商品经检验被认定为不合格商品的事实;
证据六、送达回证(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
证据七、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涉案当事人的经营状况、涉案商品的销售价格、库存等情况;
证据八、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认可检验结论、涉案商品的购进数量、购进价格、销售数量、货值金额、违法所得等事实情况。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并由执法人员签字和当事人签名、盖章认可。
2020年7月2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灵市监告字〔2020〕51号)《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告知了当事人违法的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及所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告知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视为放弃此项权利。
当事人灵武市凯硕家纺店销售不合格被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的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之规定进处罚。因此,承办机构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不合格被子2条
2、没收违法所得计550元;
3、处以货值金额2750元1倍的罚款,计275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33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宁夏银行灵武市支行营业部缴纳罚款。执罚单位代码1164011231780260XL;罚款收入代码:137005;项目名称:罚没;户名:灵武市财政局收费罚没收入集中户;帐号:29000141100000201。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宁夏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灵武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银川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