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彭巨发,男,32岁,汉族,现住灵武市明珠苑,邮政编码750400,身份证号码130********13,联系电话18*******69,系个体工商户。
名称:灵武市东塔镇宁阳汽保工具经销部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2640181MA769TLN50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银川市灵武市东塔镇汽配城
经营者:彭巨发
注册日期:2018年5月16日
经营范围:汽保工具、标准件、五金产品、劳保用品、建材(不含木材)、办公用品、汽车饰品及其零配件批发兼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登记机关: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查明,2019年11月6日,我局收到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安全带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JZ190210JC0112,该检验报告显示:灵武市东塔镇宁阳汽保工具经销部销售的安全带,经该检测公司检验,其中织带与绳项目及永久标识项目不符合GB 6095-2009《安全带》标准检验要求,织带与绳项目中主带宽度技术要求应当大于等于40mm,实际检验结果为38mm,单项判定为不合格,安全绳有效长度(单根)技术要求应小于等于2m,检验结果为2.2m,单项判定为不合格,永久标识项目中,技术要求永久性标志应缝制在主带上,内容包括:产品名称;本标准号;产品类别(围杆作业、区域限制或坠落悬挂);制造厂名;生产日期(年、月);伸展长度;产品的特殊技术性能(如果有),检验结果为无产品类别、无伸展长度,单项判定为不合格,最终检验结论为该批产品不合格。11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报告,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复检的权利及期限、途径等有关事项。截止2019年11月26日,当事人未向我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依据相关规定我局视当事人认同检验结果。
2019年12月5日我局收到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JZ190210TJ0238,该检验报告显示:灵武市东塔镇宁阳汽保工具经销部销售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经该检测公司检验,所检项目中灭火剂充装总量误差、20℃±5℃喷射性能及灭火器主要组分含量(磷酸二氢铵)不符合GB4351.1-2005《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第一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GB4006-2017《干粉灭火器》标准检验要求,灭火剂充装总量误差项目技术要求误差范围为±5%,一号检测结果为-45.60%,二号检测结果为-12.40%,单项判定为不合格;20℃±5℃喷射性能项目中,有效喷射时间技术要求应大于等于8秒,一号检测结果为2.10秒,二号检测结果为2.52秒,单项判定为不合格;灭火器主要组分含量(磷酸二氢铵)项目技术要求为公布值(50%)±(0.75+2.5*公布值)%,三号检测结果为2.1%,单项判定为不合格,最终检验结论为不合格。12月10日,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复检的权利及期限、途径等有关事项。当事人当场表示认同检验结果,不申请复检。执法人员在送达检验报告时,依法对该店销售的不合格产品库存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不合格手提式干粉灭火器8具,执法人员立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依法对不合格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进行扣押,当场向当事人下发了《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灵市监扣[2019]第001号),并制作了《现场笔录》,于12月16日,报法制科备案,经主管领导批准立案。次日,执法人员对灵武市华东塔镇宁阳汽保工具经销部的代理人申娜娜进行了询问(调查),调查了解该店涉案商品的销售、库存等情况,并提取了有关资质材料、涉案商品销售情况的有关书面材料复印件,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灵武市东塔镇宁阳汽保工具经销部经营经营者从上门供货商处购进了该批安全带及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进货时未向供货商索取票据、检验合格等相关资质。经调查,该批安全带的购进价格为20元/条,购进数量为1包,每包20条,销售价格为25元/条,每条获利4元。经核算,该批安全带的货值金额为500元,违法所得80元,截止检验报告送达时已全部销售。
该批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的购进价格为16元/具,购进数量为2箱,每箱16具,销售价格为20元/具,每具获利4元,除去抽检时所使用的6具,截止报告送达时,现场扣押8具,销售了18具。经核算该批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的货值金额为640元,违法所得96元。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灵武市东塔镇宁阳汽保经销部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彭巨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系依法登记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的事实,即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委托书及申娜娜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马金萍有权处理此事;
证据三、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关于开展2019年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通知,证明依法抽检的事实;
证据四、抽检现场笔录(1份),证明抽检时现场情况;
证据五、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LW010 LW011(2份),证明本案涉案商品系依法抽检的事实;
证据六、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通知书(2019)宁市监通字第Y011号(1份),证明依法告知当事人抽检依据;
证据七、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Z190210JC0112,JZ190210TJ0238)(2份),证明本案的案件来源及涉案商品经检验被认定为不合格商品的事实;
证据八、送达回证(2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
证据九、现场检查笔录(2份),证明涉案当事人的经营状况、涉案商品的销售价格、库存等情况;
证据十、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灵市监扣[2019]第001号)(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不合格产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证据十一、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场所/设施/财务清单(1份),证明依法扣押产品的数量;
证据十二、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认可检验结论、涉案商品的购进数量、购进价格、销售数量、货值金额、违法所得等事实情况;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并由执法人员签字和当事人签名、盖章认可。
2020年3月2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灵市监告字〔2020〕20号)《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告知了当事人违法的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及所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告知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视为放弃此项权利。
当事人灵武市东塔镇宁阳汽保工具经销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带及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出售和未出售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之规定进处罚。因此,办案人员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建议如下:
1、没收不合格手提式干粉灭火器8具;
2、没收违法所得计176元;
3、处以货值金额1140两倍罚款,计228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2456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宁夏银行灵武市支行营业部缴纳罚款。执罚单位代码1164011231780260XL;罚款收入代码:137005;项目名称:罚没;户名:灵武市财政局收费罚没收入集中户;帐号:29000141100000201。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宁夏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灵武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银川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