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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181-123/2020-00168 文  号 (灵)市监处字〔2020〕21号 生成日期 2020-04-01
责任部门 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双随机一公开
所属“五公开” 执行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键词

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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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吴成龙,男,21岁,回族,现住灵武市朝阳路北侧龙辰华庭,邮政编码750400,身份证号码64**********451,联系电话13***92,系个体工商户。

名称:灵武市百年长早点铺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2640181MA771UXY1T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灵武市朝阳路北侧龙辰华庭3#7号房              

经营者:吴成龙

注册日期:2019年3月22日                       

经营范围:正餐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登记机关: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查明,2019年12月10日,我局收到内蒙古华测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一份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A2190283379101020CR1,该检验报告显示:灵武市百年长早点铺生产的油条,经该检测公司检验,所检项目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该项目标准要求应当小于等于100mg/kg,实际检测结果为662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报告,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复检的权利及期限、途径等有关事项。截止12月18日,当事人未向我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依据相关规定我局视当事人认同检验结果。当事人灵武市百年长早点铺于2019年10月21日,生产加工的油条,经检验铝的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该批不合格油条共计生产了16根,销售价格为1.5元/根,截止检验报告送达时已全部销售。 经核算,本案货值金额为24元,全部计入违法所得。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灵武市百年长早点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复印件、吴成龙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系依法登记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的事实,即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银川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SX64018119601126(1份),证明本案涉案商品系依法抽检的事实

证据三、内蒙古华测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A2190283379101020CR1)(1份),证明本案的案件来源及涉案商品经检验被认定为不合格商品的事实

证据四、送达回证(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

证据五、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涉案当事人的经状况、涉案商品的销售价格、库存等情况;

证据六、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认可检验结论、涉案商品的购进数量、购进价格、销售数量、货值金额、违法所得等事实情况;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并由执法人员签字和当事人签名、盖章认可。

2020年3月2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灵市监告字〔2020〕21号)《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告知了当事人违法的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及所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告知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视为放弃此项权利。

当事人灵武市百年长早点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油条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禁止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九)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食品小销售店、食品小摊点经营者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在一千元以上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处以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小销售店、食品小摊点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之规定进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吴成龙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4元;

2、罚款15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1524元整。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宁夏银行灵武市支行营业部缴纳罚款。执罚单位代码1164011231780260XL;罚款收入代码:137005;项目名称:罚没;户名:灵武市财政局收费罚没收入集中户;帐号:29000141100000201。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宁夏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灵武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银川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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