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灵武市海钰乡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分公司、非公司私营企业):
经查,宁夏灵武市海钰乡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分公司、非公司私营企业)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之规定,拟对上述公司(分公司、非公司私营企业)实施“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我局通过灵武市人民政府网公示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发放《行政处罚告知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即视为送达。上述公司自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有权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企业如有疑问,可咨询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0951-4030464
联系地址:灵武市灵州大道65号
特此公告。
附件:1.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灵市监处罚(吊销)〔2024〕51号)
2.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灵市监处罚(吊销)〔2024〕52号)
3.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灵市监处罚(吊销)〔2024〕53号)
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4日
附件1
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灵市监处罚(吊销)〔2024〕51号
宁夏灵武市海钰乡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分公司、非公司私营企业)涉嫌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现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2024年8月8日至8月26日,我局对你公司登记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未在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拨打了法定代表人登记预留的电话也无法联系,同时灵武市财政局、税务局、人社局、审批服务管理局出具相关证据,证明你公司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且未办理注销、歇业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之规定,拟对你公司实施“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也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企业如有疑问,可咨询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0951-4030464
联系地址:灵武市灵州大道65号
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4日
附件2
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灵市监处罚(吊销)〔2024〕52号
宁夏金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灵武分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分公司、非公司私营企业)涉嫌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现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2024年8月8日至8月26日,我局对你公司登记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未在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拨打了法定代表人登记预留的电话也无法联系,同时灵武市财政局、税务局、人社局、审批服务管理局出具相关证据,证明你公司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且未办理注销、歇业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之规定,拟对你公司实施“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也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企业如有疑问,可咨询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0951-4030464
联系地址:灵武市灵州大道65号
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4日
附件3
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灵市监处罚(吊销)〔2024〕53号
宁夏荣昌担保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分公司、非公司私营企业)涉嫌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现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2024年8月8日至8月26日,我局对你公司登记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未在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拨打了法定代表人登记预留的电话也无法联系,同时灵武市财政局、税务局、人社局、审批服务管理局出具相关证据,证明你公司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且未办理注销、歇业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之规定,拟对你公司实施“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也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企业如有疑问,可咨询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0951-4030464
联系地址:灵武市灵州大道65号
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