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单独缴纳工伤保险参保工作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工作,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部分行业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计算办法》(宁人社发[2013]77号)文件规定,现就做好我市参保单位单独缴纳参加工伤保险申报登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可单独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范围
1.建筑施工企业(指从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以及其他土木工程的企业);
2.小型服务企业(营业场所面积在800平方米以下和各类商贸、餐饮、住宿、美容美发、洗浴以及文体娱乐等行业企业(包含混合经营)或者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3.小型矿山企业(指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或者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下、或者资产总额4000万元以下的煤矿、非煤矿山及采矿厂、采石厂等企业);
二、办理工伤保险所需资料
1.单位代码证、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参保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工资表(在职的要人事局核定的工资,退休的要社保局的工资);
4.社会保险登记表(表一)
社会保险登记表(表二)
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单位基本情况表(表四)
宁夏灵活用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申报表(报盘文件)
5.劳动合同备案表
6.小型服务企业与小型矿山企业需提供相应经营场所租赁合同与营业收入、资产总额证明;
三、对已参加工伤保险但不符合单独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参保单位进行限期整改
1.整改期限:2017年8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2.整改方式:携带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增加表(表六)以及劳动合同备案表到我局征缴窗口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补助、工伤保险及生育险种。
以上通知自2017年8月1日起实行。
对于未及时整改的参保单位,2018年元月将不予单独核定工伤保险参保缴费登记。
灵武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17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