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灵武市人民医院纳入肾透析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
灵武市人民医院: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完善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医药服务机构协议管理的通知》(宁人社办发[2016]23号)文件精神,经灵武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局务会议研究决定,你医院被纳入肾透析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灵武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18年2月7日
索 引 号 | 640181-111/2018-19429 | 文 号 | 灵社保发〔2018〕16 号 | 生成日期 | 2018-02-07 |
责任部门 | 灵武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所属分类 | 社会保险 |
所属“五公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关键词 | 定点医疗,肾透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