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行政处罚人: 宁夏新益威科技有限公司
案 由: 宁夏新益威科技有限公司拖欠工资
认定的事实和证据:限期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灵人社监令字〔2024〕 26 号)。证据:2024年6月份工资表1份(9页公司提供)、员工笔录。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决定给予你(单位)下列行政处罚:罚款金额:10000元。你单位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夏银行灵武支行,地址:灵武市城区街道南街柳树巷1号办理交款。(户名:灵武市财政局收费罚没收入集中户,开户行:宁夏银行灵武支行,账号:290001411000002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灵武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