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行政处罚人:灵武市思恩教育培训有限公司
案 由:灵武市思恩教育培训有限公司拖欠工资
认定的事实和证据:限期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灵人社监令字〔2021〕47号)。证据:1.2021年8月份工资发放明细表1份、2.工资发放明细表(李健提供)2份;3.劳动合同。4.身份证复印件15份。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
决定给予你单位下列行政处罚:罚款金额:2000(贰仟元整)元。你单位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夏银行灵武支行,地址:灵武市城区街道南街柳树巷1号办理交款。(户名:灵武市财政局收费罚没收入集中户,帐号:290001******00201,开户行:宁夏银行灵武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灵武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监察员签名:
电话:0951-8768373
地址:灵武市人民路61号
灵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