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有关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等材料。
(二)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以下证明材料:
1、本人身份证及照片;
2、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3、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4、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经办机构自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对审核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按规定计算申领者领取失业保险金得数额和期限,在《失业保险金申领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和核定金额,并建立失业保险金领取台帐,同时将审核结果告知失业人员。
(四)失业保险金应按月发放,由经办机构开具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
注: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办机构有权即行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支付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